全国各类成人高考复习考试辅导教材(专科起点升本科) 民法(第6版)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刘心稳 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6页数: 27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2659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订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专科起点升本科)》规定了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等学科的考试科目和复习考试内容,共编为5册,由我社独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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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辅导教材得到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推荐。
本系列辅导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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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修订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或错误,恳请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自然人
四、法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
六、代理
七、时效和期间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二、合同法总论
三、合同法分论
第四部分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二、人格权的种类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第六部分继承权
一、继承制度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附录2008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基础知识复习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分别简称为《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性质上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事成文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它是民法的最高形式,具有逻辑严密、体系完备、条文众多、相对稳定等特点。
我国现在正在积极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共9章156条。而其中第一、二、三、四、七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第五章规定了四类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关于各种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规定。第六章是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事关系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交易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民商合一”的立法,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独立的商法典。
5.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私法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为出发点。民法以个人的权利和正当利益为终极关怀点,以自己特有的原则和方法,防止对个人权利的不法侵害,相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法来说,属于私的法律,即私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不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也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身份、经济状况如何,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是包含了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社会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它有“制定法”和“习惯法”这两种具体形式。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以条款形式编纂,制定成文件并予颁行的法律。民法的制定法形式有以下几种:
宪法中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公民的民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制度等,都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必须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民事法律的形式有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的区分。民事基本法就是民法典,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起着民事基本法的一大部分作用。民事单行法,是为调整某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而制定和颁行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为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即将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为:《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物权法》)等,都属于单行法。民事特别法是指相对于民事基本法而具有特别规定的单行法。民事特别法既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又有特别的原则和规定,而且这些特别的原则和规定,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就属于民事特别法。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民事规范。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民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只在本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民事法律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等。
(2)习惯法
民事习惯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反复适用所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规则。经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
3.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终止效力。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例如,《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但该法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种规定是为了让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了解该法,并给有关司法机关以准备时间。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第二,民法上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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