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宪法解释的法理分析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刘国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9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316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1832年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发表《法理学的范围》以来,已经过去了170余年。在此期间,无论是作为形而上学的法理学,还是作为严格科学的法理学都正逐步走向成熟,并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呈现出彼此整合的新趋势,法理学的实践性格也愈显突出。在西方法治国家,法理学与时俱进,它与法律实践的困惑与进步同在,它总是理解与解释着不断出现于法律实践中的困惑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它的发展也总是标志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因此法理学绝非空洞无物的玄学,而是真正有用的实践智慧的理性结晶。
作者简介
刘国男,1968年出生.四川渠县人,法学博士(浙江大学),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出版译著《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及教材《法理学》(副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3部。发表论文《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德国和美国基本权解释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载《河北法学》2007:1~-第9期)等20余篇。
目录
总序
序一
序二
内容摘要
导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宪法解释方法引论
一、廓清相关概念
二、影响宪法解释方法的两个主要因素
三、宪法解释方法的意义与功用
第二章 宪法解释方法的特质
一、再论宪法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的区别
二、宪法基本权解释方法
三、宪法解释方法的特质
第三章 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的困境与出路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与反思
二、“修正”原旨主义解释
三、历史解释的是与非
四、目的解释之“目的”论
第四章 现代宪法解释实践中的方法论探求
一、宪法解释实践中的原则解释法
二、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
三、结果取向的宪法解释方法
第五章 传统宪法解释方法与现代宪法解释方法的区别与成因
一、传统宪法解释方法与现代宪法解释方法的区别
二、传统宪法解释方法区别于现代宪法解释方法的成因
第六章 中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与方法论评析
一、我国有过宪法解释的实践吗?
二、我国宪法解释案中的解释方法
三、对我国宪法解释案中解释方法的评析
附论: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宪法裁判与民主的非矛盾性和非必然性
三、宪法裁判对民主的助益与危险
四、避免宪法裁判对民主的危害
五、结语:以宪法裁判弥补民主的缺憾与不足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宪法解释方法引论
一、廓清相关概念
宪法解释方法涉及与宪法解释有关的一些概念,在进入正文之前,实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和澄清。这项工作,一方面对作者来说有助于在理清思路和掌握与论题有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论题展开深入探讨;另一方面对读者来说可以排除或减少阅读和理解过程中产生模糊与歧异的可能性,以便于真正领悟文章所涉相关内容之意涵。
(一)宪法理论与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理论 constitutional theory)并无公认的确切概念,不过一位德国学者对此概念的以下阐述可作为认识该概念的重要参考:宪法理论不只是任何一个关于宪法的既有概念,而且是一个关于宪法的一般性格、规范目标以及内容范围的体系性观念。因此,宪法理论作为一个体系性概念,其意涵与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界分宪法理论,一种是具有规范导向的宪法理论,另一种是纯粹社会学的宪法理论。规范导向的宪法理论从属于法学,在法律系统范围之内。根据系统理论的观点,法律理论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因此实证宪法对宪法理论具有效力,也对这种宪法理论具有拘束力,所以这种宪法理论是规范性的宪法理论。相反,纯粹社会学的宪法理论则属于非规范性的宪法理论,由学者根据自己的学识和对社会的观察思考而提出,不受实证宪法的拘束,是一种纯粹的宪法理论。
本书所指的宪法理论是前一种宪法理论,即规范性宪法理论。这种宪法理论除了具有规范性之外,还具有事实导向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从1958年“吕特判决”所确立的“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到1970年代一系列案件中对该“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内涵的丰富和发展,即可看出其背后所预设的宪法理论——基本权理论具有明显的事实导向性:以实现基本权的社会条件作为决定性因素,基于社会变迁的事实,不断丰富其内涵。由于基本权的实现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所以当社会条件改变时,必须改变原本所预设的保护模式,才能达到保障基本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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