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财产(权)论(民商211工程项目丛书)
分類: 图书,管理,金融/投资,货币银行学,
作者: 刘少军,王一轲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33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330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货币是金融学研究的基础,财产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作为一个金融法学者不能不对货币财产(权)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本人最初关注货币财产(权)问题是由于在民商法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现行的货币法律制度,甚至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是“违法”的。于是,笔者在1999年发表了“我国货币制度的形成与几点思考”一文,开始研究货币财产(权)问题。同年,在我的著作《金融经济法纲要》中,对货币财产(权)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并在2000年出版的著作《经济本体法论》中,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2002年,在我主编的《经济法与统计法》一书中,开始将物权、知识产权和货币权作为同一层次的财产资源。
作者简介
刘少军,1963年12月生,经济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1994年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晋升为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本体法论》、《金融经济法纲要》、《金融法原理》、《证券投资学》、《投资管理学》、《宏观价格管理》、《证券理论与实务》等10余部。主编教材:《金融法学》、《金融法概论》、《税法学》、《税法案例教程》、《经济法与统计法》等10余部。主要论文:《法本质边际均衡论》、《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经济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论经济法的原则》、《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财产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金融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货币区域化的法理思考与裁判标准》、《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电子货币性质与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制》、《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银行存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商业银行接管中的问题与裁判标准》、《论投资调控的经济法律机制》、《投资与通货膨胀的总量研究》、《中央银行与总需要的调控》、《论建立我国规模经济投资约束机制》、《论建立投融资约束机制》、《论证券市场价格的宏观理论模型》、《重塑我国投资约束机制的设想》等40余篇。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财产的类型与本质
一、财产的基本含义
二、财产的构成条件
三、财产的基本类型
四、财产的本质属性
五、财产的权义(权责)决定因素
六、财产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 货币财产的源流
一、货币发展的历史脉络
二、由物质到信用的历史
第三章 原生货币财产权
一、货币财产理论
二、货币财产权理论
第四章 存款货币财产权
一、存款货币理论
二、存款货币财产关系
三、存款货币财产权
第五章 电子货币财产权
一、电子货币的界定
二、电子货币的分类
三、电子货币财产关系
四、电子货币的财产权
第六章 货币票据财产权
一、货币票据理论
二、票据与货币的渊源
三、货币票据财产理论
四、货币票据的财产权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财产的类型与本质
一、财产的基本含义
从哲学上讲,所谓客体是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作为被认识和被实践的对象,客体必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它一经表现出来就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只能为主体所反映。主体根据自己的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不断变化的需要,有目的的把活动指向现实的客体。因此,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在静态的原初法律关系上,同主体相对应的只能是各种形式的财产,只有财产才是主体对应的客体。但是,由于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在普遍存在的动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不仅规范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还规范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法律所指向的客体就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主体的行为。在现实法律和主体行为的影响之下,纯粹的、静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被赋予了动态的、社会历史的意义,成为法理意义上的“财产”。
财产的法律含义较为复杂。首先,财产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当人们说“这是我的财产”时,所指向的必然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客体。其次,财产这一概念又必须包含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客体为特定主体或全体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如果仅仅说“这是财产”而不强调其归属,那么这种表达在逻辑上是荒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