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欧世龙等著
出 版 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1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806532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其《宪法》基础,有关法律也规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土地法》还具体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的现象并没有消除。归其原因在于我国多元化的立法造成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欠协调,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标准不一、宽严失调。虽然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由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法律框架,没有独立的《土地法》,更没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我国的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土地立法层次低。只有少部分法律是由人大常委通过的,诸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大批量的则是部门规章,如“报告”、“意见”、“暂行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其二,土地立法主体多元化,受传统立法习惯的影响,不论是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土地法规,从表面上看,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实际上通常均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也就是说,我国在土地征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而是没有对土地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的界定。因此,制定统一的《:财产征收法:》,规范私有财产征收的权限扣征收的程序,才是预防征收权滥用的真正有效的办法,
目录
第一章私有财产的征收
第一节我国私有财产征收的立法现状
一、土地征收是建立土地公有制的前提
二、我国财产征收立法的现状
第二节财产征收的目的限制
一、公共利益:构建征收制度的基础
二、公共利益界定模式选择
三、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
四、总结
第三节财产征收的程序限制
一、征收程序限制的意义
二、主要国家财产征收程序
三、总结
四、我国财产征收程序的重构
第四节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二、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三、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
一、《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二、《物权法》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物权法》规定了具有操作性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四、《物权法》增设了三类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五、《物权法》规定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二、应细化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三、应强化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
四、应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第三章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水权交易的物权理论基础
一、水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水权交易的概念及类型
第二节我国水权交易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水权交易现状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及经验
一、国外水权交易制度简介
二、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节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水权交易市场建立模式
二、合理配置初始水权
三、水权交易主体的确定
四、水权交易范围的确定
五、水权交易价格制度的确定
六、建立水权交易程序
七、水权交易纠纷处理
八、建立水权交易监督机制
九、建立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实施的配套措施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经营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经营的物权理论基础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经营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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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船舶担保物权的若干问题
第六章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私有财产的征收
在个人民事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无疑是财产权利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所体现的利益是所有人独享所有物之一般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利益,是权利人基本的财产利益。因此,在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以及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蓬勃发展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大陆取得了胜利后,资产阶级为发展经济,在自己的法典上写下了“所有权绝对”的口号,与“契约自卣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道成为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这一时期的人们对所有权的理解普遍存在以下观念:(1)所有权在时间上具有绝对性,即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可以延伸到死后对其遗产所做的遗嘱处分行为。(2)所有权在空间上的绝对性,亦即土地所有权“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均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3)所有权还具有添附权,即物之所有权等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产生或附加之物。(4)所有权的推定,即地上或地下的一切建筑物、植物及其工作物,如无相反的证据,推定为土地所有权人自己购置并属其所有。(5)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所有物为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仅可以为与所有权的社会职能相一致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为与所有权的社会职能相反的作为或不作为。各国立法对所有权提供了至为完备的保护:首先是纷纷制定民法典,对所有权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普遍个体得享所有权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为所有权保护提供诉讼程序,所有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以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