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论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林钰雄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75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79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创设检察官制之根本构想,本来在于防范滥权,更具体而言,乃在刑事司法的范围内,援引“以权力约束力”之原理,透过追诉、审判权力分立之方式防范法官恣意,欧陆史上,为防范检察官成为不受节制的滥权巨灵,设立重重关卡,向来为其检察官制的核心问题。
本书从欧陆检察之形成史追本溯源,探究检察制度之创设目的、结构缺陷及飘洋过海后的继受病源,并进而推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及其在组织法上之上命下从。
作者简介
林钰雄,1964年出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辛(Cal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代表作品有《检察官论》、《刑事诉讼法》(上下册)、《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等。
目录
自序
第一部分导论
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
壹、前言
贰、检察官形成史之回顾
叁、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
肆、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义务
伍、一则“客观”的故事——代结语
检察官在组织法上之上命与下从
壹、前言
贰、指令权概说
叁、外部指令权之行使及其界限
肆、内部指令权之行使及其界限
伍、职务收取权、移转权之行使及其界限
陆、立法刍议
柒、检察官之对外关系——代结语
第二部分双重定位
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
壹、前言——我是谁?
贰、两种极端之立法模式
叁、学说之争论焦点
肆、双重定位——中介之司法官署
伍、结语——我在哪儿?
第三部分监督制衡
谈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兼论检察一体之目的
壹、前言
贰、内部监督之立法模式:检察一体
叁、外部制衡之立法模式
肆、立法刍议
伍、结语
浅介德国法制检察官的诉讼监督模式
壹、前言
贰、诉讼监督模式之基本构想
叁、终结侦查处分之诉讼监督
肆、侵害基本权处分之诉讼监督
伍、结语
第四部分上命下从
第五部分法案评介
中外参考文献
跋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导论
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
壹、前言
检察官制,创始于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各国因其法制特色,就检察官角色定位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中国立法史上,前清宣统年间透过日本,辗转仿效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编制法,乃引入检察官制的先声,但现行制度则因清末民初之政局延宕,迟至1935年才随新制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一并实施。然而,检察官制自运作以来,定位不明,弊端丛生,因而有全面体检检察官制的訾议。
检察官向来最重要的职务范围,为刑事诉讼程序,因而,不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殆无全面体检检察官制的可能。例如,欲知检察官侦查、起诉、莅庭、上诉时,上级得否下达指令,下级应否服从,其界限何在,则必先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出发点为何。在立法政策上,检察官应如何执行刑事诉讼职务,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对立观点,而从刑事诉讼史亦可知,此等观点之辩证,自始与检察官制相生相随,要之如下:
1.检察官应依“法定主义”或“便宜主义”之准则行事?
2.检察官应为“诉讼一造当事人”抑或“法律的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