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对照本)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保险法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12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3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力度,相继修正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0余部法律,为便于读者准确掌握修改过程,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的内容,我社特编辑出版了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丛书。
丛书对所有修正或修订的法律,均在权威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修改的内容,列出新旧对照表,使读者对该部法律的修改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2007年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条款做了修改。本书在修正文本的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款列出对照表,将1994年条款与新条款列表对比,并对修改的细节用黑体标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2.28修订)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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