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旧对照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单行本,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7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力度,相继修正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0余部法律,为便于读者准确掌握修改过程,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的内容,我社特编辑出版了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丛书。
丛书对所有修正或修订的法律,均在权威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修改的内容,列出新旧对照表,使读者对该部法律的修改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书摘插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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