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审判简明手册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学,
作者: 《民商审判简明手册》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01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9490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民商审判简明手册》是根据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实际需求,专门为民商事法官设计的法律工具书。本书以民商审判业务的相关内容为主,其编辑制作过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方面专家法官的悉心指导,听取了他们的宝贵意见。因此本书在文件选编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契合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需要。全书分为实体和程序两编,其中实体编包括二十个部分,程序编包括二十一个部分,系统收录了截止到2009年2月底以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目录
第一编实体编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收养继承
三、合同
四、担保
五、损害赔偿
六、劳动争议
七、房地产
八、知识产权
九、公司、企业
十、破产
十一、金融
十二、证券
十三、期货
十四、票据
十五、信托
十六、保险
十七、海商
十八、涉外及涉港、澳、台贸易
十九、其他
二十、诉讼时效
第二编程序编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二十一、公证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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