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第五集)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作者: 武汉仲裁委员会,湖北省法学会仲裁研究会主办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99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4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它以私法方面带有涉外因素的争端为对象,既不同于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一国范围之内企业或私人间争端的国内仲裁。在各国实践中,仲裁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最近发展趋势,仲裁的对象将扩大到涉外经济和科技的领域。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较快。1923年,在国际联盟倡议下,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最初商事仲裁还大体上局限于欧、美西方国家。随着国际上贸易交往增多,争端有待迅速、合理解决,第三世界国家也逐渐广泛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可以比较及时地、方便地、经济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既不需要出庭受审,化用较多金钱和时间,又不致引起对方的反感,使被诉人认为是对他“不友好”的行为。而且仲裁员中有自己指定的、可信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还可以尽量争取在本国或本地区解决争端。
目录
专论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书面形式
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美国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分析——以“Sky Reefer”案为切入点
仲裁实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机构参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证分析
商事仲裁中涉外因素之初探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仲裁调解
思考与争鸣
国外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初探及构想
仲裁员手记
以被取代的合同为依据索偿之后果——一宗案件两个裁决方案的比较与思考
英文特稿
A Review of the Enforcement of HKSAR Award in Mainland China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The Arrangement”
域外撷英
拉丁美洲的仲裁
资料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
书摘插图
美国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分析
二、“Sky Reefer”案
(一)判决
本案原告系受损货物的保险人,在对货主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向承运人和船舶代位求偿的权利,进而提起诉讼。被告主张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明确表明本案纠纷应当在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TOMAC)仲裁,所以美国地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抗辩,原告认为该仲裁条款不可执行,因为首先本合同属附和合同,美国法院一般不承认该种合同对制定方的效力;其次该仲裁条款减损了承运人的责任,违反COGSA的规定,应为无效。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并没有减损COGSAl303节第8款下的义务,并且根据FAA规定,即便是合同条款不是双方自由订立的,本案纠纷仍应当在日本仲裁。但法院同意原告就COGSAl303(8)是否能防止提单中仲裁条款执行的争议提起中间上诉。上诉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但它不同意一审法院的争议焦点,而是认为FAA是处于控制地位的法律,所以COGSA的规定不能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不论其是否减轻了承运人的义务。
最高院在提审此案的时候,并没有像上诉法院那样将审理重点放在处理FAA和COGSA的冲突上,而试图说明两个法律本身并不存在冲突。法院回答了两个问题:第一,外国仲裁条款是否减轻了COSGA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第二,外国仲裁员是否会适用COGSA。法院认为,对COGSA的理解应当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COGSAl303(8)所指的应当是实体性权利,所以影响货方程序性权利的条款不应当被当然地视为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而无效。外国仲裁条款无疑属程序性问题,因此法院认为从COSGAl303(8)并不能得出提单中仲裁条款无效,与FAA实质上并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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