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防腐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农业/林业,林业,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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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7-2-1字数:版次: 1页数: 25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8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修脚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书摘插图
木材防腐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四级木材防腐师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三级木材防腐师不少于350标准学时;二级木材防腐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一级木材防腐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木材防腐师、三级木材防腐师的教师应具有二级木材防腐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木材防腐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木材防腐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木材防腐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木材防腐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进行,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技能操作培训应在600 m2以上的场地进行,且配备相应的设备、原材料,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措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四级木材防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木材防腐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凡具有初级(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四级木材防腐师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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