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续一)

分類: 图书,经济,保险 ,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司 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90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5082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2002年,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编辑出版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简称《汇编》),不仅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等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提供了便捷的工作手册,也是申领审计检查证人员考试的参考教材,同时成为社会各界学习和了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的知识读本。
2002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和积累总额迅速增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为适应事业发展和基金监管工作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政策。为方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编辑了本书。本书不仅收录了2002年9月以来发布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领导同志讲话,而且还收录了部分2002年9月以前颁布但《汇编》遗漏的重要法规和文件等,是目前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文件汇编。
目录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文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3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劳社部发[200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2003年3月5日 劳社部发[200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2003年5月29日 劳社厅函[2003]28l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劳社部函[2004]7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9日 劳社部发[2004]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2004年12月11日 劳社部发[2004]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 劳社部发[2005]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劳社部发[2005]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劳社部明电[2006]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劳社部发[2006]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日 劳社部发[2006]4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30日 劳社部发[2006]4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6年11月30日 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2005年4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5年4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2005年6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的通告
(2005年6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2005年8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
二、规范性文件
三、领导讲话
书摘插图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文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隋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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