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2005年版)—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心理学,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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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9-1字数:版次: 1页数: 2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4504523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条件
常温、安静的心理咨询室。
1.5职业能力
具备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晋级培训期限:心理咨询师三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二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一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心理咨询师三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心理咨询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心理咨询师二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心理咨询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并具有800小时的心理咨询实践;培训心理咨询师一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心理咨询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并具有1000小时的心理咨询实践。
1.7.3培训场地及设备
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的标准教室;配备单向玻璃及录音、录像等设备的心理咨询示教室。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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