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管理,市场/营销,销售,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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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4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根部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理解、表达、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思维敏捷、口齿清晰、计算准确。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1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担任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电信基础知识、用户通信终端专业知识和市场营销知识,具备本专业讲师(或同等职称)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担任培训初、中级人员技能操作的教师可以是持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者;担任培训高级人员技能操作的教师可以是持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者。
1.7.3培训场地设备
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教具模型、图表以及一定数量的用户通信终端设备和相关通信软件。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用户通信终端销售的各类人员(移动电话机销售员、无线寻呼机销售员、传真机销售员、电话机销售员等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3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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