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电子 通信,无线通信,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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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当前通信发展的情况,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国家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修订,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数字视频合成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良好的艺术感受能力,对构图、色彩和光线有良好感受,有良好的乐感和节奏感,无色盲、色弱和听觉能力障碍,身体健康。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四级数字视频合成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三级数字视频合成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二级数字视频合成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三级数字视频合成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数字视频合成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数字视频合成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数字视频合成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为100 m。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具有相应的设备,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12 申报条件
——四级数字视频合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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