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工具书/标准,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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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6-1字数:版次: 1页数: 16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4504522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加强职业信息分析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劳动保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完全依据中国国情、该职业特点、目前职业现状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采用了当代国际公认的功能分析技术,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的模式和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职业信息分析工作的人员,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即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信息分析师和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每个等级都从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对职业资格以及培训和鉴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描述。
目录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1.2 职业定义
1.3 职业等级
1.4 职业环境
1.5 职业能力特征
1.6 基本文化程度
1.7 培训要求
1.8 鉴定要求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2 基础知识
3.工作要求
3.1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
3.2 职业信息分析师
3.3 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
4.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
4.2 技能操作
书摘插图
1.职业概况
1.7 培训要求
1.7.2 培训教师
(1)培训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培训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1)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及播放设备。
(2)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教学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职业信息分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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