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必读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
作者: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编著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30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46433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全书共10章,重点讲解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取费标准、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变更与索赔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等内容。
本书既可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也可作为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二章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
第三章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取费标准
第一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一节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和方法
第三节 合同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与审核
第四节 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第五节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节 水利工程常见的施工质量控制
第七节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章 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
第一节 工程计量与计价控制
第二节 工程款支付控制
第三节 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计算
第六章 施工进度控制
第一节 施工进度计划
第二节 施工进度控制的措施
第三节 施工暂停管理
第七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八章 变更与索赔管理
第一节 变更管理
第二节 施工索赔的管理
第九章 工程风险管理
第一节 工程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节 工程担保
第三节 工程保险管理
第十章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
第一节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附录一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附录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附录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附录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附录F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附录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附录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95版)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推行近20年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了600多家监理单位和33000多名监理工程师,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监理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3 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保留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等原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由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005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C20053 244号),正式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审批移交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法规赋予建设监理新的职责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质量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的实施,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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