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保障措施制度比较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之比较法学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品牌: 杨向东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01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7231/9787503687235
·条形码:978750368723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之比较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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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近年来,我国学界已有多部涉及保障措施的书籍问世,不仅包括了对WTO保障条款的一般性介绍或对保障措施争端案例的剖析,而且也出现了保障措施的比较法研究,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发展。这不仅仅因为WTO协议与各国国内贸易法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比较法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补充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更能够站在发展中国家角度,考虑实践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而《中美保障措施制度比较研究》则抽取了中美两国的保障措施,做一尝试性的研究,一则可为WTO保障措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学理性探讨;二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保障措施的国内或区域的立法,关注保障措施的发展及动态。
目录
第一章 中美保障措施制度概述
第一节 美国保障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保障措施的执掌机构
第一节 中美保障措施的执掌机构比较
第二节 改革我国保障措施执掌机构的建议
第三章 保障措施的实施要件比较
第一节 “未预见发展”条件的比较
第二节 进口增加的比较
第三节 国内产业损害条件比较
第四节 因果关系的比较
第四章 保障措施程序要件比较
第一节 WTO保障措施的程序要件
第二节 美国关于保障措施的程序
第三节 中国关于保障措施的程序
第五章 特别保障措施的比较
第一节 WTO的特别保障措施
第二节 美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立法
第三节 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第六章 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比较
第一节 WTO保障措施与区域贸易安排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保障措施
第三节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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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众所周知,中美都是世界贸易大国,两国之间不仅具有较大的贸易依存度,而且也存在很多的贸易摩擦。在此背景下,探讨两国之间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保障措施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现今WTO的保障措施制度,由自由贸易旗手美国率先引入GATY。换言之,保障措施制度来源于美国国内的立法,可以说,美国保障措施的立法发展代表了WTO保障措施发展的方向之一,尤其美国在保障措施的实践中,以WTO工具化,维护自身的贸易政策及目标。对此老牌WTO成员方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是新的WTO成员方应以学习的典范。另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WTO新成员的中国,有必要深入研究国际贸易的理论和惯例,尤其是WTO的法律制度。我国2002年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对于保障措施制度有了确定的立法规定,尤以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及《保障措施条例》,使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出现后来者居上之势。反观实践之中,我国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遭遇众多的贸易限制的情况丝毫没有减少。就保障‘措施而言,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很多国家已从反倾销手段逐步过渡到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增强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为此,进一步追踪国际趋势,尤其是美国的贸易立法发展,进而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立法和实践,丰富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不同的视角来看,保障措施的发展有国内、国际、区域之分。国际之上奉仃一致原则,以WTO为首,将其统一的规则贯彻于WTO各成员方;国内而言,遵守WTO《保障措施协议》之规定,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国内立法;区域而言,是介于两者之间,既能保证国内产品的利益,又能规避国际规范之限制因此,本书立足于中美两国国内立法,以WTO规则为准绳,区域保障措施发展为方向,比较两国保障措施之差异以及两国保障措施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近年来,我国学界已有多部涉及保障措施的书籍问世,不仅包括了对WTO保障条款的一般性介绍或对保障措施争端案例的剖析,而且也出现了保障措施的比较法研究,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发展。这不仅仅因为WTO协议与各国国内贸易法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比较法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补充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更能够站在发展中国家角度,考虑实践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而本书则抽取了中美两国的保障措施,做一尝试性的研究,一则可为WTO保障措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学理性探讨;二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保障措施的国内或区域的立法,关注保障措施的发展及动态。
文摘第二章保障措施的执掌机构
第一节中美保障措施的执掌机构比较
6ATr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所指的保障条款,属涉外经济行政法制度。该制度与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具有明显的差别,这不仅反映在该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方面,也体现在执掌机构的安排方面。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保障措施的调整程序主要由一个机构负责完成,而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则由内阁(澳大利亚)或总统(美国)作出。这主要是因为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一方面,保障措施在实施的程序方面相对简单,完全可以由一个机构负责完成;另一方面,保障措施的实施为政治和贸易政策作了考虑,故应在政府较高层次决定为宜。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对国际贸易总体利益得失作出权衡,也有利于把握好国内产业保护的“度”。
后记2006年我进入上海政法学院,应上海政法学院德高望重的倪正茂教授及法商系范铭超博士之约,写一本关于比较法的书。对我而言,首先想到的就是写保障措施,这主要因为我的母校苏州大学法学院对于保障措施的研究,可谓一枝独秀。陈立虎教授对保障措施的研究囊括了国际、双边及区域协议,涉猎范围之广,研究造诣之深,让我大开眼界。师兄黄涧秋副教授,继承和发展了保障措施的研究,其博士论文“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研究”,细致而全面深入地解构了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尤其陈、黄两位老师2006年出版的《保障措施比较法研究》更是言前人之所未发,对WTO协议、各国、自由贸易区的保障措施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而本书立足中美的保障措施比较研究,一是对苏州大学法学院保障措施研究,尤其是中美比较法研究的继承。苏州大学(原东吴大学)历来以比较法见长,在新的历史时期,苏州大学法学院继承和发扬了原有的法学研究方法,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这使我在苏州大学学习期间,深受其影响。二是这本书也是对我个人研究学习保障措施的一个总结,在苏州大学攻读博士期间,杨海坤教授、陈立虎教授、周永坤教授的学术思想,深深影响了我的学术风格,这也促使我从宪法与行政法角度,思考对外贸易之中的贸易救济法问题。该书的写作吸收和借鉴了陈立虎老师、黄涧秋老师的很多观点,而且也进行了一些涉外行政法上的探讨。在此对他们的支持和厚爱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