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法学学术)
分類: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综合,
品牌: 萨维尼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1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1667/9787503681660
·条形码:9787503681660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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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早期成果,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我们洞察德国乃至整个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把握其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事实上,在当代法学方法论中,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到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碎片,比如,他关于法律的有机整体性的强调与当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动态体系、内部体系理论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
对于我们中国的法律学者而言,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我们能够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具体方法,而是在于,从中可以洞悉一个国族的法学“大脑”是如何发育起来的,学会如何处理变革与传统、理性与历史、本土与外来、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领悟在一个国族法学的成长期,学者应当做些什么,如何“生产出”法的生产方法,如何使法学走上“科学”之路。读《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开卷有益。
编辑推荐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也是《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目录
目 录
上篇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序言/3
第一部分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4
绪论/4
一、法学的概念/4
二、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6
第一章解释: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7
第一节解释的概念/7
第二节解释的三个要素/8
第三节 应用实例/9
第四节解释的最高任务/9
第五节解释的原则概说/11
第六节 民法解释的批判性历史概要/13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性研究/17
第一节历史的内在关联性/17
第二节历史区分/19
第三节 法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关系/20
第三章法学的体系性研究/21
第一节什么是体系/21
第二节 法体系的形式要素/22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25
第四节哲学对法学的影响/32
第二部分法学的文献性研究/35
第一章阅读的原则/35
第一节批判地阅读/35
第二节 历史地阅读/36
第三节把上述原则具体运用于文献性研究/37
第二章法学对文献的需要/38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38
第二节研究的成果:书籍知识/40
第三章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41
第一节民法领域的文献/42
第二节刑法领域的文献/53
第三部分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59
一、书籍印刷术的发达对大学的影响/59
二、大学教学的目标/59
三、把上述理论运用于法学/61
四、现行大学体制下的法学研习/61
五、捕助手段/63
下篇雅各布?格林笔记
序言/67
第一部分法学的绝对研究法则/70
绪论/70
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7l
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74
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74
第一章法学的语文性研究/76
第一节 解释如何可能以及解释的要素/76
第二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79
第三节 解释的原则/84
第四节 解释的历史/92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性研究/99
第一节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100
第二节 历史区分/102
第三节把法学运用于解释政治与历史/104
第三章法学的体系性研究/105
第一节什么是体系/105
第二节体系的逻辑媒介:形式/108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113
第四节哲学对法学的影响/128
第二部分法学的文献性研究/132
第一章阅读的规则/132
第一节批判地阅读/132
第二节历史地阅读/134
第二章上述规则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部分/135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135
第二节 书籍知识/138
第三章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141
第一节 民法领域的文献/142
第二节刑法领域的著作/162
第三部分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173
一、书籍印刷术的发达对大学的影响/173
二、大学教学的目标/174
三、法学课程计划/175
四、现行大学体制下的法学研习/176
五、辅助手段/178
附录一:法源索引/180
附录二:人名索引/183
附录三:术语索引/198
附录四:格林兄弟生平简表/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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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上篇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主
第一部分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或立法科学的概念:从历史的视角对特定时代某个国家的立法职能进行阐述。不涉及国家法。[只包括]私法与刑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
(1)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
(2)语文性——下文对此予以探讨。
国家的概念——需要一种外在的东西对市民的权利进行界定——法律(民法、刑法)。如何处理法律?纯逻辑性的处理。纯粹的解释,以这样的方式探究各个规则。
法学家与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二者是一样的)对法律作这样的处理是极其必要的,就像国家与法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那样。对此进行历史评论。
晚近的实践,联系理论,与理论相对立。挑战立法,原因是立法者对立法漠不关心的态度,尤其在德国。主流观点: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法律是不可能的。
蒂堡:《对费尔巴哈关于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论的批判》,第98页。
在英格兰,情况完全不同——陪审法院——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法国也是如此。对其可能性予以历史论证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
法学的体系由来已久。体系的概念——关于所有立法的一般内容与一般任务,立法的概念已经体现了此种一般任务。法学与哲学的关联。
第三条基本原则: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注释性因素与体系性因素的结合。这种结合使法学方法走向完美。
肤浅的结合——即过早的结合——是毫无意义的。只有从不同的视角对二者进行透彻的研究之后,才能对二者进行深刻地结合。
在戈梅林(Gnnehn)1801年发表于《德意志最新法学文献与司法批判档案》第1卷第4期的论文《基于罗马法原理的期间及其计算》中,注释性因素与体系性因素的结合就极其粗糙。
首先必须对这两种因素进行区分,分别对其予以充分研究。举例对此予以说明,以法国法学家为例(参见边码97)。93然而,每一种因素必须被视为整体的一部分。如果对其中的一种因素——它涉及完美方法的一部分——进行充分研究,那么就很可能掌握整个方法(参见边码95)。什么是精致典雅的著作?它与实用著作的区别。以下将要阐明如何合乎规律地进行注释性或体系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二者结合的可能性。
二、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
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研究,即把立法视为在给定的时间内自我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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