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史,中国法律制度史,
品牌: 徐忠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603 页
·出版日期:2002年
·ISBN:7562021090
·条形码:978756202109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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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随着西学东渐,随着现代西方的法制、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范式的全面导入,古典中国的法律制度结构与法律知识体系开始出现断裂,并且迅速解体。在这种语境下,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也被逐步“建构”起来,迄今已有百年历史。其间,虽然屡经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变迁;但是,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基本处于西方法律知识系谱的“认知控制”之下。《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试图追问的是:这套知识体系究竟是否能够有效地运用于“体悟”中国古典时代的法律制度呢?另一方面,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大抵囿于官方的法律典章和正史记载的解读,即便冠以中国法律文化史的某些研究,情形也是如此。然而问题在于:这些资料尽管颇能反映古典中国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文化的面貌,但是,毕竟也有缺陷。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法律典章难免“理想”建构的情形,正史记载也难免遭到“点窜”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正史记载基本属于帝皇将相的政治活动和法律活动,对于“处江湖之远”的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显然记述甚少。
作者简介忠明,男,1960年12月生,原籍上海市川沙县。10岁始读小学,发蒙甚晚。1984年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著有《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精神》。
目录
序
内容简介
Abstract
引言: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学术史与方法论
第一节 过去、现在与未来
一、古典传统
二、范式转变
三、新的动向
第二节 正史、档案与文学
一、从官方到民间
二、从档案到文学
第三节 考证、解释与语境
一、史实与考证
二、史料与理论
三、历史的真相
第二章 关于包公的三种叙事
第一节 包公时代的政治语境
第二节 作为历史叙事的包公
一、包公的一般形象
二、包公的司法故事
三、包公的政治活动
第三节 作为自我叙事的包公
一、包公的吏治思想
二、包公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作为文学叙事的包公
一、公案文学之变迁
二、包公文学之考述
第三章 包公故事的法律阅读
第一节 包公故事中的罪与罚
一、刑治的成因与特质
二、包公故事中的罪与罚
第二节 包公故事中的司法运作
一、刑事审判的基本特质
二、包公故事中的司法运作
尾声:最后的清唱
附表
话本包公故事统计表
戏曲包公故事统计表
说唱包公故事统计表
《百家公案》故事统计表
《龙图公案》故事统计表
《清风闸》包公故事统计表
《万花楼》包公故事统计表
《五虎平西平南》包公故事统计表
《三侠五义》包公故事统计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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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包公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关于他的清廉爱民和铁面无私的记载与传说,数量之多,流播之广,影响之深,实为亘古一人。其间,正史笔记之类的记述,固然功不可没;而使包公形象深入人心的,更有赖于稗官、野史、杂记和传诵于平民百姓之口的故事。其中,最为令人瞩目的描述,是包公执法不阿,公正司法的种种记载,它形象而生动地印证了“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的舆评,使历史上的包公始终活跃在舞台上,铭刻在人们心里。然而,多年以来,对于包公故事涉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尚嫌不足,相关论著更是屈指可数。
徐忠明撰写的《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一书,以有关清官包公的各种文学作品(话本、戏曲、说唱、小说)为基本材料,结合正史笔记,对于包公故事涉及的“定罪量刑”和司法审判活动,作了独到的分析与深入的阐释。但是,作者并没有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这些故事资料,而是扩展到正史笔记、包拯文集、法律典章、司法判牍、等等,采取“文史互证”的研究路数,意图揭示千百年来有关包公叙事的“多元·复调”的特色。譬如,作者将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与“包拯文集”和文学叙事中的包公形象,进行综合考察,较好地解释了三种叙事之间的一致性(基调)和差异性(细节)。
文摘一、史实与考证
五四以后“整理国故”运动的健将胡适先生,是一个“有考证癖”的国学大师。他自陈说,为了给《醒世姻缘传》作序,陆续花费六七年的心血。何以如此?此乃因为,他要借此机会考证这部著名小说的“作者是谁?”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广博的史料搜求,仔细严密的考证工夫,是难以完成的。结果,当然是写出了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对历史考证之方法,我们的胡博士有几句广为流传的口头禅,诸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及“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之类。在那时的历史学家中,这种风气非常流行。我想,这种学风的形成,一方面与清代乾嘉考证学派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与德国兰克学派史学理论的影响有关。
作为一名历史学家,对于史料的“痴迷”原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成为一个“博雅”的历史学家,也是有志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梦寐以求的境界。在人们的印象中,历史学家也确实是以“博雅”为特征的。然而,凡事都是有“过与不及”的两难窘境。对于史料的过分“痴迷”也极易误人“为史料而史料”的歧途。
后记终于可以写后记了,真是如释重负。三个多月没日没夜的写作,就要圈上句号了。精神和肉体的疲惫,即刻可以得到暂时的缓解。我深知,本稿与自己满意的程度尚有很大的距离。所以,这仅仅是一个暂时的句号而已。其实,写作只能是一个永无尽头的过程,著为文字的东西,也只是这一过程的点滴印迹罢了。
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课题,多少有点“趋新”的意味;或许,还会染上一点“后学”的色彩。然而,这些均非本稿选题的根本理由。我始终认为,理解古典中国的法律文化,文学故事乃是一个有待开掘的领域。本稿的选题,既是基于这种认识的结果,也是因为平时个人偏好的结果。就我非常有限的阅读范围而言,关于法律的文学叙事,在中国古典社会里,不仅发展较早,至少到了宋代,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学样式,所谓“公案”文学是也。另一方面,关于法律的文学叙事作品,不仅内容非常丰富,而且数量极为可观。这些资料,对于我们考察与理解古典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另外,我的这一选题的更为重要的动因,乃是希望携此了解“处江湖之远”的小民百姓,他们究竟关心一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他们为什么用这种方式来讲述法律的种种故事?还有,这些故事透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国家法律典章和文人官僚的法律话语,究竟构成一种什么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