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各论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债权,
品牌: 史尚宽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968 页
·出版日期:2000年
·ISBN:7562019460
·条形码:978756201946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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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史尚宽先生自序,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各种之研究,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一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物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者,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面目),法国之民商法亦不为例外。为求与时俱进,保持现实正确,所引用各务法典条文及所参考各国原著,均以最新资料为依据。本书计分二十五章约八十九万余言,对于各种之债可能发生之实际问题,旁征博引,一一示以解决之途径,而与债法总论,有如细目之于纲领,交为印证,脉络相联,实构成一部著作之前后两编,二者合而读之,当更易于融会贯通。然内容庞杂,牵涉甚多,思虑欠调,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以教之。
目录
总说
第一章 买卖
第一节 买卖之意义及性质
第一目 买卖之意义
第二目 买卖之性质
第二节 买卖之成立
第三节 买卖之效力
第一目 出卖人之义务
第一款 财产权移转之义务
第二款 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项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项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款 二重买卖之出卖人责任
第二目 买受人之义务
第一款 买受人保管、确定瑕疵之义务及紧急变卖
第二款 价金支付之义务
第三款 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第三目 填补买卖
第四目 出卖人及买受人之附随义务
第五目 危险负担
第六目 出卖人必要及有益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第七目 权利买卖之危险移转及费用偿还
第八目 买卖费用之负担
第四节 买卖之种类
第五节 买回
一、意义
二、性质
三、买回权成立之要件
四、买回权与其类似权利之差异
五、买回权之移转性
六、买回之期限
七、买回权之行使
八、共有物应有部分之买回
第六节 特种买卖
第一目 试验买卖
第二目 货样买卖
第三目 分期付价之买卖
第四目 拍卖
一、概说
二、拍卖之成立及其效力
三、投标
第二章 互易
一、意义及性质
二、单纯的互易与价值的互易
三、互易契约之效力
四、附补足金之互易
第三章 交互计算
一、交互计算之意义
二、交互计算之要件
三、交互计算之性质
四、交互计算之效力
五、交互计算之终了
第四章 赠与
第一节 赠与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节 赠与之成立
第三节 赠与之效力
第四节 赠与之撤销及履行拒绝
第五节 特别赠与
一、混合赠与
二、附负担之赠与
三、定期赠与
四、死因赠与
五、捐助
第五章 租赁
第一节 概说
一、租赁之意义及性质
二、租赁权之物权化
三、租赁之法律上特殊性
四、关于租赁法制之变迁及其比较
第二节 租赁之成立
第三节 租赁之效力
第一目 对于出租人之效力
一、租赁物交付及保持义务
二、修缮义务
三、妨害除去之义务
四、瑕疵担保义务
五、负担税捐之义务
六、费用偿还之义务
七、出租人地位之让与性
第二目 对于承租人之效力
第一款 承租人之权利
第二款 租赁物之转租及租赁权之让与
第三款 承租人之义务
第一项 租赁物之保管义务
第二项 租金支付义务
第三项 权利金
第四项 租赁物之返还义务
第四款 承租人债务之担保
第一项 出租人之留置权
第二项 押租
第三项 保证
第三目 对于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节 租赁之期限
第五节 租赁关系之消灭
第六节 特殊租赁
第一目 耕作地之租赁
第二目 房屋租赁
第三目 基地租赁
第六章 借贷
第一节 使用借贷
第一目 使用借贷之意义性质及要件
第二目 使用借贷之效力
一、贷与人之权利义务
二、借用人之权利义务
三、赔偿请求权及工作物取回权之消灭
第三目 使用借贷关系之消灭
第二节 消费借贷
第一目 意义及性质
第二目 消费借贷与其类似之契约
第三目 消费借贷之成立要件-
第四目 消费借贷之效力
第七章 雇佣
第一节 雇佣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节 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团体协约
第三节 雇佣之成立要件
第四节 雇佣之效力
第一目 受雇人之权利义务
第二目 雇用人之权利义务
第三目 给付不能与迟延
第五节 雇佣关系之消灭
第八章 承揽
第一节 承揽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节 承揽与作成物供给契约
第三节 承揽之效力
第一目 承揽人之义务
第一款 工作完成之义务
第二款 完成物之交付及其所有权之归属
一、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二、不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第三款 承揽人之担保责任
第四款 危险负担
第二目 定作人之义务
第一款 报酬支付之义务
第二款 定作人工作之协力
第三款 定作人是否有工作受领之义务
第四款 承揽人之法定抵押权
第四节 承揽关系之终了
……
第九章 出版
第十章 委任
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章 居间
第十三章 行纪
第十四章 寄托
第十五章 仓库
第十六章 运送营业
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
第十八章 合伙
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
第二十章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章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章 和解
第二十四章 保证
第二十五章 混合契约
……[看更多目录]
序言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
文摘一、所担保物之瑕疵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民法354条、德民459条、瑞债197条1项)。(1)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2)瑕疵得双重的成立,即①民法所定积极的瑕疵之存在(民法354条1项);②或所保证特别品质之不存在(民法354条2项)时,均有其存在。(3)本条规定对于特定物及种类买卖,均有适用。惟于后者另有民法第364条之规定。出卖之权利,如因其权利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依其情形,得准用关于物之瑕疵之规定。(4)本条原则上惟适用质的瑕疵(Qualitatsmangel),而不适用于量的瑕疵(QuatitatSmangel)(Oser,z.§197,Anm.13,S.833)。然如契约上数量的指示,为品质的表示者,则量的瑕疵实为质的瑕疵,例如过狭的桌布,集邮册中邮票之缺少,一听香烟内枝数之短少,营业中营业重要工具之欠缺。出卖人保证一定之数量而为出卖者,则可准用民法第354条第2项关于保证品质之规定(保证土地一定之面积而为出卖者,德民第468条有此规定)。(5)给付他物者,为非依债务本旨之给付,并无给付之存在。(6)买受人之物异于买受人所认定者,例如不纯铜误以为纯铜,则为关于错误之问题。
1.灭失或减少价值之瑕疵。价值为客观的交易价值,一般价值之减少,基于物的效用之减少,但亦得有效用不减少而价值减少者,例如为货物之外观有欠缺,因而使其贬值。瑕疵多关于物之有形的品质,然亦有基于法律的或社会的关系者,例如土地受有建筑线之限制。价值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其无关重要,应由出卖人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