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础司法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综合,
品牌: 苏力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466 页
·出版日期:2000年
·ISBN:7562020205
·条形码:978756202020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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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送法下乡:中国基础司法制度研究》分四编。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作者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
主要著述有学术论文、评论70余篇:自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规制与发展》《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法理学问题》《司法过程的性质》《国家篇·法律篇》。
编辑推荐《送法下乡:中国基础司法制度研究》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它力求开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给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思想的愉悦。
目录
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
致谢
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
一、为什么司法?
二、为什么基层?
三、为什么中国?
四、法律学术的意义
五、本书的结构和安排
第一编 司法制度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一、问题和材料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四、下乡——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五、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七、结语
附录: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一、问题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
三、司法过程中实际体现的行政化审判制度
四、行政化中的集体决策
五、最后的评论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一、问题的界定
二、进路、方法和材料
三、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
四、法官的看法和理由
五、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
六、另一个视角的考察
七、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八、两个例子的简析
九、结语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第四章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
一、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
二、司法知识谱系的勾勒
三、作为初审法院的中国基层法院
四、作为中国初审法院的基层法院
五、作为开头的结尾
附录:初审法官的重要性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个“案件”
三、关注的差异
四、为什么关注纠纷解决?
五、特殊主义背后的规则
六、现代化与规则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四、事实,还是法律?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七、反证?
八、尾声
附录: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三、习惯的弥散和认同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五、余论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一、司法知识与法官的关系
二、法官知识生产的主要制约和资源
三、在事实争议上
四、在法律争议上
五、基层法官知识的实践意义
六、基层法官知识的理论意义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二、法律工作者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第十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一)复转军人
(二)大专院校毕业生
(三)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的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六、“学校[学]的那点儿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附录: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素质
一、问题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附录:刑事/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简析
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一、问题的提起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四、启示
参引文献
索引
……[看更多目录]
序言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对于所有这些赞扬和批评,我都真心地表示感谢;即使有些话说得很重,甚至有点儿意气用事或“上纲上线”的意味。说句很俗的话,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了:至少你的观点、论证让他/她感到有点激动,感到不吐不快,非要同你干上一架不可。而这些辩论会迫使我审视一下自己是否有什么错误、缺陷,至少也可以了解别人是怎样看这些问题的,是从什么角度、基于什么假定看这些问题的,这些实际上都对自己是一种鞭策;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至今死不悔改。也许惟一不能原谅的只是极个别人自己承认连书什么样都没见过,仅仅听说了这个书名就开始横溢(横行?)他的才华了,这种学风和文风是任何学界都不应容忍的。
但是,我多少也还有些失望,我觉得很多批评甚至包括某些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并且往往都只关注诸如像“本土资源”这样的词。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贴上了不少标签,“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法治本土化”,甚至被称为“危险思潮”等等。
文摘四、法律学术的意义
中国正处于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与之相伴,中国的法学也应当有一个繁荣时期。然而法学的发展并不必然伴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来,因为法治的确立是一种秩序的社会形成和确立,这主要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和试错过程的产物,而法学却更多是一种智识性的表现,是对法律实践和法治实践的正当化和表述。因此,我拒绝那种唯心的观点,认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原因或主要原因。但我也不想走向一种相反的决定论。这两者的关系更可能是一种互动的、辩证的、互相强化的。如果其关系果真如此,那么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制建设也就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即使假定法学的理论发展并不能直接对中国法制的形成和确立起决定性的作用,我还是认为,它可能产生一种间接的作用,即通过法律话语的形成而形成法律的共同体,构建一种法制和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社会共识,并以此来促进法治的确立。最后,假定法学研究具有不依赖法制建设的独立的学术意义,那么作为中国学术的体现,作为中国法学工作者存在意义的依赖,我们也必须努力推动法学的发展。
问题是如何发展中国的法学。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在我看来,是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法条主义的研究,处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