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刑法学,
品牌: 林钰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471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0093280/9787300093284
·条形码:9787300093284/.978730009328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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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为林钰雄教授对于刑事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论文集。《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理论”,分别对“刑事诉讼目的”、“侦查法官”、“变更起诉法条与突袭性裁判”、“一部上诉”等问题进行探讨,采用实证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廓清。第二部分“判解评释”,包括“告知义务”、“强制辩护案件判定基准”、“新证据发现”、“保安处分与比例原则及从新从轻原则”,从时效性强的问题入手,研究司法领域的最新课题。第三部分“立法评析”,对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进行对比研究,一一说明新订内容,检讨批评其缺失处。第四部分“附录”两文分别关注电话监听、秘密录音、DNA鉴定等现代刑侦手段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表达了作者对刑事诉讼核心问题——隐私权的侵害与保障的基本看法。
作者简介林钰雄,台湾台北县人。1964年出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辛(Cla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编辑推荐《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篇章触角敏锐、思考深入,充分传达了作者对于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关注,并对多个前沿问题贡献出自己的思想智识。
目录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论刑事诉讼之目的
壹、前言与案例
贰、发现真实
叁、法治程序
肆、法和平性
伍、结语
论侦查法官
壹、前言:何谓侦查法官?
贰、侦查法官与强制处分
叁、侦查法官与证据保全
肆、侦查法官之审查权限
伍、结语
变更起诉法条与突袭性裁判
壹、前言
贰、问题之说明
叁、超出同一性之变更:非A型
肆、法律基础之变更:A1型
伍、事实基础之变更:A2型
陆、立法刍议
柒、诉因制度之争议——代结语
论罪科刑之一部上诉
壹、问题之提出
贰、一部上诉声明之法律规定及实务见解
叁、分析与检讨
肆、结论
从行为观点谈安乐死之基础类型
壹、问题之提出
贰、基本出发点
叁、积极之安乐死
肆、消极之安乐死
伍、积极、消极安乐死之界限
陆、结语
从被害者学谈刑法诈欺罪
壹、前言与案例
贰、传统见解
叁、被害者学之观点
肆、结语与案例解析
第二部分判解评释
论告知义务
壹、前言
贰、告知义务之法理基础
叁、告知义务之适用范围
肆、告知义务之事项
伍、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效果
陆、系争判决之评释
柒、结语
附录:系争判决全文
强制辩护案件之判定基准
壹、前言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
肆、结语
发现确实之新证据
壹、前言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
肆、结语
保安处分与比例原则及从新从轻原则
壹、问题之说明与回顾
贰、一律宣付三年强制工作之立法是否违“宪”?
叁、强制工作有无从新从轻原则之适用?
肆、结语
附录:“大法官”释字第四七一号解释
第三部分立法评析
搜索修法之回顾与前瞻
壹、前言
贰、搜索新法之简介
叁、搜索新法之批评检讨
肆、搜索新法之解释适用
伍、结语
附表一:搜索修法大事记
附表二:新旧条文及修法重点对照表
附表三:新法条文与邱版草案对照表
本书附录
电话监听、秘密录音与日记
壹、春神不到大哥来?
贰、老大哥无所不在?
叁、法治国束手无策?
肆、电话监听无法管?
伍、住宅监听有必要?
陆、秘密录音当证据?
柒、日记内容无保障?
捌、1984咫尺近?
DNA:挑战法律的科学巨人?
壹、如日中天的生物科技
贰、所罗门王的智慧何在?
叁、证物个化的里程碑
肆、挑战法律的DNA
伍、无懈可击的DNA?
陆、冲击法庭权力结构的DNA
柒、回应DNA的挑战
本书索引
……[看更多目录]
序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此后,随着大陆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尤其是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和专著大量地翻译出版,台湾地区刑法学的学术影响力有所下降。但由于两岸之间人员交流、学术交流的日益增加与扩大,加上同种同文的优势,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刑法学术领域实质性交流更加深入,对于大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目前两岸之间学术交流加强,我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台湾同行的刑法学著作,但对于更为广泛的刑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尤其是对那些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来说,获得第一手的台湾刑法学资料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之刑法系列,可以说它是两岸刑事法学术交流领域的一大盛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逐渐完成了新老交替。老一辈刑法学者年事已高,有的已经过世,尽管其著作仍然对当下发生着学术影响力,但其人其作品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一批中青年学者占据了刑法学术的舞台中心,成为学术中坚,正是这些学者及其作品成为目前主导台湾刑法学研究的力量。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出版机构也零星地出版过台湾刑法学者的著作,但尚无系统的出版规划。这次我们经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向出版社推荐了一批在台湾刑法学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著作,纳入刑法系列。从第一批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刑法体系书,主要是指刑法教科书。台湾地区在2005年完成刑法修订以后,刑法教科书也随之完成了修订。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在大陆出版,可以作为教学参考之用。刑法体系书的体系性知识及叙述的特点,使大陆读者能够较为系统地了解台湾刑法学理论的全貌,因而必然会受到读者的欢迎。二是刑法论著,包括刑法论文集和专著。这是在某些刑法论题上进行深入研究的著作,可以展示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随着大陆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台湾的刑法论著的出版必将提供某种借鉴。
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渊源。这是在刑法学术交流上的优势。但也不可否认,经过五十多年的文化隔绝,两岸刑法学术话语之间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区隔。例如大陆在1949年以后引入苏俄刑法学,尤其是作为刑法基本理论框架的犯罪构成体系,它是苏俄式的,沿用至今。台湾刑法学则以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知识的基本逻辑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的刑法学术话语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对接,这也增加了刑法学术交流的困难。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刑法学界还在引入和借鉴德、日的犯罪论体系,对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反思与重构。就我个人认为,祖国大陆的刑法学面对着“拨乱反正”、知识转型的重大课题。唯有完成这一刑法知识的转型,祖国大陆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才能融入大陆法系的刑法学术传统之中,刑法学的理论格局也将为之发生巨变。
文摘三、侦查法官与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
上述直接审理原则在证据法则上的意义,即其对于严格证明程序的证据方法之限制(上文二、(二)),可以说是造就侦查法官制度的关键之一,这点,应该从禁止朗读之“例外”谈起。前文曾经简述,在特殊例外情形必须容许传闻证人,基于同样理由,在许多特殊例外情形也有允许以朗读笔录或书面声明来替代亲自讯问的必要,这些情形即为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规定。就此,台湾法规的立法密度可谓严重疏漏,并未处理何种例外情形可以用朗读书面来替代当庭审讯,不过,在台湾现行法院实务之下,这难免被视为多余,因为既然连一般正常情形都容许以朗读笔录来代替当庭审讯,遑论其他。若以同采直接审理原则的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采行正反两面的立法例,一来明定禁止朗读原则(§250 St-PO),二来罗列得朗读书面声明或讯问笔录的例外规定(§251 ff.StPO)。
所谓的例外,最为重要且与本文最具直接关联性者,便是得朗读法官(于侦查程序)所为讯问笔录之情形。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主审程序中)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之讯问,于符合下列情形下,得以法官先前所为的讯问笔录替代之:1.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已经死亡或罹患心神疾病或所在不明者;2.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因残疾或其他无法排除的障碍,而在长久或不可预知之期间内无法于主审程序到庭者;3.基于路途遥远因素并且斟酌其陈述的重要性(Bedetunag),无法期待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于主审程序到庭者;4.检察官、辩护人及被告同意朗读者(§251 I StPO)。再者,就被告自白笔录之朗读而言,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主审程序中)基于调查自白证据之目的,得朗读记载于法官(所为的讯问)笔录内之被告陈述;讯问中与先前陈述出现矛盾时,若该矛盾无法以不中断主审程序之其他方法确认或治愈时,亦得朗读前项笔录(§254 StPO)。
上述规定,正是沟通德国证据法则与侦查法官制度的桥梁。以上规定所称的法官,主要即指侦查法官而言,而其所称的笔录,主要即指被告或证人在侦查程序中于侦查法官面前接受讯问所为的讯问笔录而言。因为上述规定之故,所以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如果为求保全被告或证人所为之重要陈述,万全之计即为声请该管法院的侦查法官来进行讯问并作成讯问笔录(§162 st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