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思与辨(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刑法学,
品牌: 柯耀程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01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0094775/9787300094779
·条形码:978730009477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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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法的思与辩》主要的意义,乃在于思维的出发点,系以逻辑的思维与辩证为基础,对于刑法学理较少研究的领域或是既有的问题,重作思考。编排的方式,亦系以刑法论理架构为主轴,希望能从思辩过程中,重新界定刑法学中基础理念及个别概念的判断标准。内容的安排,系以刑法变更适用的问题为引导,对此问题辅以具体的变更适用问题,固有图利罪修正的适用检讨,“惩治盗匪条例”废除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次而检视刑法所未真正关注的行为主体定位问题,并连带触及由行为主体所生之参与关系问题的分析;再者,在行为阶段的规范中,重新思考不能未遂规范存在的正当性,进而推展到竞合论问题的回顾与前瞻,并检讨若干误用竞合观念的情况;另有“刑法修正”中对于法律效果刑罚、累犯及假释修正的若干意见,以及涉及特别法的“贪污治罪条例”适用问题、性犯罪刑法修正的比较检讨、少年事件处理问题的若干看法。
作者简介柯耀程,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
目录
刑法法律变更与事实变更概念的思考
图利罪修正与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惩治盗匪条例”废止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检讨
论行为主体于构成要件定位问题
特别犯类型之共同正犯认定
参与拟制规范之检讨
不能未遂之检讨
刑罚相关规定之修正方向
竞合论之回顾与前瞻
“贪污治罪条例”在适用上的评估与检讨
性侵害案件程序处理及犯罪人处遇
少年矫治处遇手段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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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此后,随着大陆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尤其是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和专著大量地翻译出版,台湾地区刑法学的学术影响力有所下降。但由于两岸之间人员交流、学术交流的日益增加与扩大,加上同种同文的优势,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刑法学术领域实质性交流更加深入,对于大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目前两岸之间学术交流加强,我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台湾同行的刑法学著作,但对于更为广泛的刑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尤其是对那些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来说,获得第一手的台湾刑法学资料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之刑法系列,可以说它是两岸刑事法学术交流领域的一大盛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逐渐完成了新老交替。老一辈刑法学者年事已高,有的已经过世,尽管其著作仍然对当下发生着学术影响力,但其人其作品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一批中青年学者占据了刑法学术的舞台中心,成为学术中坚,正是这些学者及其作品成为目前主导台湾刑法学研究的力量。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出版机构也零星地出版过台湾刑法学者的著作,但尚无系统的出版规划。这次我们经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向出版社推荐了一批在台湾刑法学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著作,纳入刑法系列。从第一批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刑法体系书,主要是指刑法教科书。台湾地区在2005年完成刑法修订以后,刑法教科书也随之完成了修订。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在大陆出版,可以作为教学参考之用。刑法体系书的体系性知识及叙述的特点,使大陆读者能够较为系统地了解台湾刑法学理论的全貌,因而必然会受到读者的欢迎。二是刑法论著,包括刑法论文集和专著。这是在某些刑法论题上进行深入研究的著作,可以展示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随着大陆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台湾的刑法论著的出版必将提供某种借鉴。
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渊源。这是在刑法学术交流上的优势。但也不可否认,经过五十多年的文化隔绝,两岸刑法学术话语之间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区隔。例如大陆在1949年以后引入苏俄刑法学,尤其是作为刑法基本理论框架的犯罪构成体系,它是苏俄式的,沿用至今。台湾刑法学则以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知识的基本逻辑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的刑法学术话语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对接,这也增加了刑法学术交流的困难。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刑法学界还在引入和借鉴德、日的犯罪论体系,对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反思与重构。就我个人认为,祖国大陆的刑法学面对着“拨乱反正”、知识转型的重大课题。唯有完成这一刑法知识的转型,祖国大陆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才能融入大陆法系的刑法学术传统之中,刑法学的理论格局也将为之发生巨变。
文摘一、特别法与普通法之交错
就法律存在的基本形态观察,特别法系以普通法之存在作为其存立的基本前提要件,盖就同一规范对象出现有二以上相同之规定时。方会发生普通法与特别法,或原则法与例外法检讨之问题。是以特别法之存在,仅在于与普通法对于同一规范对象发生规范交错之时,方有存在之可能,否则如尢普通法存在,自然无由发生特别法存在之问题。再就法律形式存在的先后顺序观察,对于所欲规范之对象,必需先有原则性之规定存在,所谓原则性之规定者,可以从二方面加以观察,一方面系从其规范所及之范围与效力,倘若其所规范对象之适用范围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之适用者,则其性质自然为原则法;另一方而,规范之效力对于所规范对象之适用,并无差异性关系或是专属性限缩适用关系存在时,则其对所规范对象之效力,乃具有普遍性之效力,是以不论法之形式为何,其基本属性仍旧为原则法之性质。反之,在原则法之外,或基于社会情势特殊性之考量,或基于刑事政策抗治犯罪对策之思考、或基于犯罪规范之即时性与弹性之构想,认为原则法的规范不足以因应社会犯罪现象,或在规范上发生有不足之疑虑时,乃基于人、事、时、地特殊性之思考,制定专属适用之例外性法律规定,此即特别法产生之根本渊源。是故,特别法必须先有普通法之规范存在,其对于同一规范对象作进一层之规范。因而对于法律所规范对象而言,系具有二以上法律规定同时存在之关系,就原则性之普通法与例外性之特别法而言,乃在于规范对象上,发生规范范围交错之现象,此交错现象,乃特别法与普通法相对关系的必然结果。
进一步而言,会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情形,主要乃在于对于同一规范对象,因立法考量之差异,而于一般性规定之外,就规范事项的特殊考量,而制定专门针对该事项规范的法律特别规定,此种特别的刑罚规定,有系在刑法规定外,另行制定一新法典者,而成为完全具有刑罚属性之特别刑法;有系仅就特殊事项于其他法律规定中,加入刑事制裁规定者,冈其法律形式并非刑罚法令,而仅系在相关规定中,加入刑事制裁之规定,其法律形式或许可能为民商法规、或许可能为行政法规,因刑罚之规定系附属在此种法律形式之中,故将此种刑罚之规定称为“附属刑法(Nebenstraf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