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
分類: 图书,法律,国家法、宪法,宪法,
品牌: 胡锦光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14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0098282/9787300098289
·条形码:978730009828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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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在走向权利时代的过程中,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最强音。《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对2007年发生在中国的最具社会影响力和研究意义的宪法事例进行评析,力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这些宪法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权利保护过程,让民众了解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
作者简介胡锦光,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宪法救济、行政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有:专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
目录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一、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始末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四、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五、“钉子户”是如何形成的
六、宪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山西“黑砖窑”事件——劳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一、山西“黑砖窑”事件始末
二、“黑砖窑”事件所引发的宪法性问题
三、一个美国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事件——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一、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事件始末
二、问题的提出:生命权与宪法
三、生命:病人、家属与医院
四、以生命的名义:宪法视角下对本案的再审视
五、结语:关注宪法、关爱生命
《劳动合同法》与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辞职等事件——劳动权的宪法保护
一、《劳动合同法》与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辞职等事件始末
二、争鸣:无固定期限合同抑或契约自由
三、《劳动合同法》:别忘了宪法
山东淄博淄川区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事件——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宪法保护
一、山东淄川选举事件缘何引起关注
二、淄川选举事件是否违反了《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
三、《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福建厦门PX项目事件——公众参与的宪法保护
一、“大量的现场调查和公众参与”——谁调查了、谁参与了
二、厦门PX项目的去留该由谁决定——政府还是市民
三、环评报告能保密吗
四、厦门市民为什么要“非法集会游行”
五、厦门市民的健康权和环境权保障
六、结语
广东东莞“禁猪”风波——营业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凭什么“动我的奶酪”:养猪许可说撤回就撤回吗
二、凭什么禁止养猪: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三、给政府支招:通过行政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北京宋庄画家宅基地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一、宋庄画家购买宅基地合同系列案始末
二、宋庄画家案已成为全国小产权房的政策风向标
三、城镇居民是否有权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看更多目录]
序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法制化途径来实现权利是“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最显著特征。2007年,中国涌现了众多宪法事例,以宪法事例的社会影响力、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作为标准,通过专家投票遴选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们从中遴选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八个事例,并组织有专门研究的学者编写出版《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与同类型的书籍相比,这本书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本书是关于中国宪法事例的多角度展示。
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理论法,甚少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西方各国,宪法的实践品格表现得淋漓尽致。随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逐渐关注中国宪法事例,并运用宪法学原理来解读和分析中国的宪法问题。例如延安黄碟案件、物权法合宪性争议、乙肝歧视案件、身高歧视案件等等。通过这些案件,公众逐步了解基本权利与自己的关系,并开始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逐步深入人心,成为“生活中的法”。本书汇集了2007年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宪法事例,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该年度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发展情况,多角度熟悉基本权利保护的事例。
第二,本书是对于2007年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宪法事例的评析。
文摘对普通劳动者的强迫劳动,中国法律是严格禁止的。但这种法律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角度,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具体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强迫职工劳动的严酷性被严重低估了。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规定的法定刑与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相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