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行政法,行政法令,行政管理法令,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90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7503673474
·条形码:978750367347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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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数有关问题的批复,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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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司法救济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申诉及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期间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诉讼或裁决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停止事项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附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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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