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操作小全书(法律操作小全书)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公司法与企业法,
品牌: 《公司法操作小全书》编委会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98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89145/9787503689147
·条形码:978750368914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操作小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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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后,股东股权的成立条件之一由“实缴”(有限责任公司)、“实购”(股份公司)变为“认缴”(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东在认缴、认购该出资、股份时,股款便已形成公司财产,股东在承诺的出资期限到期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追偿。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名字里都带有“有限”二字,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即“有限责任”仅仅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编辑推荐问答设置恰当问题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解答权威准确,可操作性强。
实际使用方便大量实用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便于实务操作中的查询。
内容编排科学服务于专业人士,希冀成为法律类工具书中的典范之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8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9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83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5
第七章 公司债券/106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114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20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128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41
第十二章 常用文书范本/146
一、公司设立/146
二、公司登记/197
三、公司股份、股权/206
四、公司治理/214
五、外资公司/224
六、公司上市/241
七、公司并购、重组/268
八、企业改制/344
九、公司破产、清算/383
第十三章 常用法律法规/415
一、综合/415
二、公司设立/441
三、公司股份、股权/481
四、公司治理/603
五、公司财会/677
六、公司破产、清算/690
七、内资公司/728
八、外资公司/761
九、公司法律责任/796
十、公司改制/822
十一、公司并购、重组/876
十二、公司上市/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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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一、实践中如何理解《公司法》上的“公司”与“有限”?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务操作
《公司法》第3条对“公司”以及“股东责任”的性质作出了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作为法人其合法存续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随后强调了其中的“独立财产”,公司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是股东在出资后,该财产权便让渡给了公司,公司享有由此产生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后,股东股权的成立条件之一由“实缴”(有限责任公司)、“实购”(股份公司)变为“认缴”(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东在认缴、认购该出资、股份时,股款便已形成公司财产,股东在承诺的出资期限到期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追偿。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名字里都带有“有限”二字,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即“有限责任”仅仅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只有股东才是享有“有限责任”的主体,即在依法、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后,并且没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及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形(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以及第64条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时,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的相对方是公司,正常情况下作为股东并不直接对外与公司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注意事项实践中需要注意,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外由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还有: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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