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例研究
分類: 图书,计算机与互联网,IT产业与文化,法律,
品牌: 汪涌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页码:36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802195028
·条形码:978780219502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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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律的背后是利益。法律的形成或制订过程是利益攸关方表达利益诉求并相互博弈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往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新兴行业会不断涌现。由于未充分参与以前的立法过程,新兴行业的利益诉求也就难以通过现行法律规范来实现,新兴行业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给现有制度带来冲击与挑战。表面上看,新兴行业是在“破坏”规则,但实质上却是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和格局的必然过程。这一过程中,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平衡被建立。面对新兴行业的冲击,现行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利用对它们有利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排挤打压新兴行业。然而,历史规律一再告诫我们,无论是后发展的行业还是后发展的国家,都必然有一个打破旧规则重建新秩序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会一帆风顺,甚至有时充满腥风血雨和激烈冲突。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产业,在中国发展非常迅猛,当然也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无从回避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传播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成为网络产业发展中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汪涌,胡北嘉龟县人。1991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美国电影协会。现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中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史学清,河南郸城县人。1999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学位,兼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助理研究员,2004年起任职于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目录
序言:版权保护的新视野——互联网业的机遇和挑战
前言
第一章 掀起面纱: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身份——网络服务商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技术身份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身份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的现实分类——本书视角
第四节 ISP还是ICP,谁说了算?——ISP与ICP的法律身份认定
第五节 别让身份欺骗了你!——游离于“避风港”不等于远离侵权责任
第二章 重点目标: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
第一节 局域网是不是“网”?——网吧局域网传播他人作品行为之法律定性
第二节 “图书馆”不是护身符——数字图书馆服务商面临的法律困境
第三节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转载侵权”之痛
第四节 谁打开了论文版权的潘多拉魔盒?——互联网数据信息服务行业不能承受的侵权赔偿之重
第六节 网络定时播放服务,游离于侵权责任之外?
第三章 监督用户:互联网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
第一节 博客侵权,服务商埋单?——信息存储服务商的审查义务
第二节 用户信息,服务商如何审查?——用户商标侵权情形下的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
第三节 视频分享,侵权规则冲突下何去何从?
第四节 用户侵权,服务商如何免责?
第五节 免责声明:掩耳盗铃还是护身符?——网络服务商侵权免责声明能免责吗?
第四章 众矢之的: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
第一节 音乐搜索:百度“进港”、雅虎“搁浅”——从“明知”走向“明知与应知”的侵权判断规则?
第二节 都是“教唆”惹的祸?——P2P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解析
第三节 图片搜索,风景这边独好?——避免港规则庇护下的图片搜索(缩略图)服务
第四节 网页快照,该如何“拍”?——网络搜索服务商网页快照业务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第五节 竞价排名:谁动了谁的奶酪?
第六节 善意维权还是合法洗牌?——生活信息搜索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第七节 人肉搜索:隐私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能否独善其身?
第八节 注意义务不断加大,网络服务商如何因应?——上海优度诉深圳迅雷侵权案
第五章 据理力争: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策略
第一节 认真审查权利来源——侵权诉讼中的首要、根本问题
第二节 据理力争,依法抗辩——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下的网络侵权抗辩
第三节 50万,封顶了?
——侵权赔偿中的游戏规则
第四节 合理开支,多少算合理?
——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合理费用及赔偿标准
第五节 管辖异议——程序抗辩的有效策略
附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司法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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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既给版权事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给版权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作为那一时期主管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最高法院资深法官,见证了我国网络版权法律保护从理论到实践、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如今大家对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制品的使用也是使用的一种方式已没有争议。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大量网络版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由于著作权法还未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写入法律,各方就对法院是否应该保护网络著作权发生了争议。当然最终的意见是应当保护,既顺应国际经贸科技发展建立网络法制环境的潮流,也有力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当时为适应这个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对修改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比美国1998年千禧年著作权法(DMCA)晚2年。这个司法解释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管辖、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各种临时措施)、转载和摘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系统以及在难以计算赔偿额时,侵犯网络著作权最低赔偿额是500元,最高是50万元等等。该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创了我国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的先河。
文摘第一章掀起面纱: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身份——网络服务商
网络中,浩如烟海的信息,无所不包的内容,花样不断翻新的传播方式等,这一切纷繁芜杂的背后都不过是一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事实:信息传播只是信息提供者到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传递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信息的生成,网络交流平台的建立,各种网络设施的架设与维护,还是不断更新的服务技术与服务内容,每一环节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正是连接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桥梁。从技术角度,不难理解网络服务商,但法律上该如何定性网络服务商呢?
自诞生以来的短短几十年里,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速度令人瞠目。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互联网已不再陌生,从Email到MSN、移动Fetion,从门户网站到虚拟社区,从BBS到博客、播客,从今天“你上网了吗”到遇事都要“Google一下”、“百度一下”……互联网已经从神秘莫测的军事领域应用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社会冠之以“新媒体”的网络媒体已经超越传统媒体如出版、广播、电视等,搜索引擎的发展改写了传统门户确立的商业规则,智能化搜索、社会化搜索、垂直搜索等成为新的亮点。博客、播客、维客的发展,动摇了传统门户的霸主地位,影响了其信息的生产传播方式,使门户不得不重新审视互联网的竞争环境,重新进行布局。群组、社区等领域,使用户全面体验虚拟的信息生活、社会生活和物质生活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