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2009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司考之路”系列)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综合,
品牌: 郑其斌
基本信息·出版社:群言出版社
·页码:23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800808203/9787800808203
·条形码:9787800808203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英语
·丛书名:“司考之路”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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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在保持民事诉讼整体框架的同时,打破了单线的写作方式,将所有内容分为两大部分——总论和程序论,并且《2009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最大特点是以考点为纲,下设重点法条、考点解析和真题演练,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比较和归纳,帮助考生全面把握考点,应对司法考试中越来越多的综合性题目,以期对各位考生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所裨益。我们希望通过对《2009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民事诉讼法为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也希望能够为各位考生在民事讼法上取得高分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者简介郑其斌,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司法考试研究中心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具有多年司法考试培训经验。参与编写《重点法条解读》、《案例·文书·论述139例》、《重要考点大串讲》、《新版考前考点举要》、《常见错误分类解析》、《民诉商经法专题讲座》等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授课风格诙谐幽默、深入浅出、化繁为简,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感受法学魅力,掌握司考重点.加深知识记忆.提高解题能力。
编辑推荐司考名师辅导经验总结,追踪司考改革新动向;精彩授课内容书面展示;引领应试复习高效化。真题、法条、理论,司考应试三大法宝的完美结合,前瞻标准,独一无二!从容结构海量知识,尽显新东方实用理性,突破应试瓶颈,超越以往高度!
目录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讲管辖制度基础
第三讲级别管辖
第四讲地域管辖与特殊问题
第五讲当事人制度基础
第六讲共同诉讼与第三人、代理人
第七讲证据基本理论
第八讲举证
第九讲质证与认证
第十讲诉讼保障制度
第二部分程 序 论
第十一讲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二讲简易程序
第十三讲二审程序
第十四讲再审程序
第十五讲调解程序
第十六讲特别程序
第十七讲非讼程序
第十八讲执行程序
第十九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讲仲裁程序的启动:范围与仲裁协议
第二十一讲仲裁程序的进行
……[看更多目录]
序言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下同)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每年的分值在75分左右,个别年份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分值,让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不得不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及复习技巧。
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相比,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的考查角度较为单一,而且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民事诉讼法更容易得分,得高分。通过研究历年真题,结合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我们可以得知,司考对民事诉讼法的考查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考查较少,并且考点相对集中,我们几乎可以在较为有限的内容中全面把握司法考试的考点。鉴于这些特点,只要我们在复习过程中抓住重点、反复钻研、认真记忆,就一定能在民事诉讼法上获得高分,使其成为司考中提分的科目。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我们主张注意这些方面:
第一。着重理解法条。法条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的主要考查对象,因此对于法条的理解几乎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的全部内容。考生应当注重对法条本身的理解和记忆,而无需过多地对民事诉讼法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的展开和思索,这一点可能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理论背景较为深厚的实体法所不同的。考生应当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搞懂这些法条上,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
第二。把握考试重点。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考查是有重点的,有些内容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而有些考点则几乎在考试中从不涉及。因此,考生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复习应当注意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找出司法考试可能考查的知识点,从而加以学习和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很多,如果不加区别地眉毛胡子一把抓,最终将事倍功半。
文摘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讲结构:本讲的考点较少,主要考查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适用。基本原则部分不需要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悉数掌握,只要把握其中少数几个重点即可。基本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是较难把握的,需要注意理解相关法条。在本讲最后,一并介绍司考可能涉及的相关概念。
考点一: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考点解析
1.第5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注意其中的区别。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意《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事实上,诉讼中,原、被告诉讼权利是不可能相同的,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则没有。这一原则是在抽象的民事诉讼环境下说的,任何民事诉讼都强调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还要求法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事实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是一种歧视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首先假设对方国家实行非歧视原则,我们实行同等原则。但一旦对方歧视我方,那么我方会将同样的歧视限制施加于对方。
2.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