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审判第一庭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8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2820/9787503692826
·条形码:978750369282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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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内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编辑推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内容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目录
【最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租赁合同专题】
关于租赁合同的若干问题——薛文成
【婚姻家庭专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设立公司形成财产的处理——肖峰
【诉讼程序专题】
非举证责任人案情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思考——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为脉络——葛文
【侵权专题】
出租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姚宝华
【物权专题】
“住改商”中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不应适用“多数决”——辛正郁
【指导性案例】
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
算的,应如何处理
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客票的公共客运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相对方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冯小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韩玫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在债务人偿还的究竟是哪
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周口市润鹏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康亚青、殷雷、夏勤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杨永清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因与第三人的纠纷导致土地被法
院查封,受让方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款——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侨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吴晓芳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
举证证明——陕西裕沣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西安市雍华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返还垫付款纠纷上诉案——张雅芬
【理论研讨】
论不可抗力规则及其裁判衡量——邹挺骞 王蕾
民商事案件争点整理典型错误实证分析——以是否会对当事人
造成裁判突袭为判断标准——黄涝
论婚姻法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郑广淼
【热点争鸣】
试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周波范晓静
【法官沙龙】
从家训看文士心中的法律——周瑞春
【民事审判信箱】
实际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的关系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看更多目录]
文摘【最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