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劳动法,
品牌: 法律法规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186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7503675034
·条形码:978750367503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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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释本)》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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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 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盼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內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卧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录)
集体合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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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条规定分为三层意思:(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联法规
《宪法》第42条
《劳动法》第1条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国家机关在招厨工勤人员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适用,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