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9年修订版)(全3卷)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综合,
品牌: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21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4493
·条形码:978750369449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套装数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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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9年修订版)(全3卷)》内容共包括三卷,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致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编辑推荐《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9年修订版)(全3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依法治国
第二节 执法为民
第三节 公平正义
第四节 服务大局
第五节 党的领导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主体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对象
第五节 结果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四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第五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故意责任
第四节 过失责任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法人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代理权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看更多目录]
序言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中最引入注目的是在附则里做出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9币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亦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三法的修改并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致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付诸实施。根据法律关于“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规定和授权,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部迅速组织力量启动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政策研究论证、总体方案设计、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建设、机构建设以及筹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等一系列工作。
文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其到案。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低于12小时为宜。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