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
分類: 图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专业,
品牌: 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用书编写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7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300082572/9787300082578
·条形码:9787300082578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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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2009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的结构体例是:列出真题,给出答案并配以精细的解析,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巩固复习成果,而且也有利于考生把握命题规律和命题重点。相信考生只要认真研习《2009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一定会有较大的收获。
对于考生来说,透彻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掌握其所容纳的考点,研究和把握考点中的难点和重点,是考试成败的关键。
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专家对在职法律硕士联考的历年真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解析,对其中蕴含的考点和重点、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编辑推荐《2009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是由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用书编写组编写的。
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学和法理学
二、法与法律
三、法律渊源
四、法律要素
五、法律关系
六、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法律演进
九、法律价值
十、法制与法治
十一、立法原理
十二、司法原理
十三、法律职业
十四、法律程序
十五、法律方法
十六、法律与社会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一、宪法释义
二、宪法结构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宪法关系
五、宪法的历史发展
六、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
八、选举制度
九、国家结构形式
十、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理
十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十二、国家机构概述
十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十四、其他国家机构
十五、宪法监督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五、隋唐的法律制度
六、宋朝法律制度
七、元朝法律制度
八、明朝法律制度
九、清朝法律制度
十、清末法律制度一.
十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十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十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民法学
一、导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自然人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行为
六、代理
七、时效
八、物权法总论
九、所有权
十、用益物权
十一、担保物权
十二、债权概述
十三、合同
十四、人身权
十五、知识产权一
十六、婚姻家庭和继承
十七、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刑法学
一、导论
二、犯罪概念
三、犯罪构成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一罪和数罪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八、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九、量刑
十、刑罚执行制度
十一、刑罚消灭制度
十二、刑法各论概述
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七、侵犯财产罪
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九、贪污贿赂罪
二十、渎职罪
附录
附录一 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附录一 200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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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对于考生来说,透彻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掌握其所容纳的考点,研究和把握考点中的难点和重点,是考试成败的关键。
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专家对在职法律硕士联考的历年真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解析,对其中蕴涵的考点和重点、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本书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本书的结构体例是:列出真题,给出答案并配以精细的解析,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巩固复习成果,而且也有利于考生把握命题规律和命题重点。相信考生只要认真研习本书,一定会有较大的收获。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主要是针对性地收集了比较典型的试题,并没有全部罗列以往所有试题。这样做的目的是突出常考点。 衷心祝愿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文摘1.司法权的特征
从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性质出发,它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则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可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与行政权最主要的区别。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表现在:①司法权的行使往往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启动。②司法机关一旦受理当事人的控告或者起诉,除有特别规定外,其裁判范围必须局限于业已控告或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内。③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没有提供法律解释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或者解释法律,而是指法院只有在受理诉讼案件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个案的法律适用来作出相关的法律解释。④在审判方式上,法官不应当介入争论,否则“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法官也不应过于主动地收集证据、不应在法庭上说太多的话。
(2)中立性。“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只有当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时,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由此,我们也可以把司法的中立性表述为,法院以及法官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个人等方面力量的干涉和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3)专属性。司法权的专属性主要指,司法权的行使者或者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机关的任何人。这种专属性意味着:第一,司法权是专门的,与行政权、立法权不同的是,它的职权不可转授。第二,未经职业训练及考核的人员不得充任法官。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日趋复杂化,法律规范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要求司法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掌握法律职业的专门技能和伦理,除非是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的法律人,常人是难以具备司法所要求的特殊的技术理性的。
(4)非服从性。司法权在管理关系上是非服从性的权力,这与行政权的服从性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区别。行政人员应当接受领导者的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其通常以服从为天职,从而才能保证政令畅通。而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因为,要求法官服从任何上级指示都会妨碍判断。司法权的判断性要求司法活动按照既定的规则标准,“唯法律是从”是司法的本质体现。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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