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人大司考丛书)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品牌: 北京万国学校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24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300081076
·条形码:9787300081076
·包装版本:3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人大司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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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为了全面呈现2009年度司法考试的新点所在,《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将大纲新增内容与新增法规解读熔为一炉,分前后三编,第一编为新旧大纲比较及说明,第二编为最新增补法规、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编为新增考点的配套测试题。这是一本小书,仅仅依靠《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考生当然通不过司法考试。但作为对大纲、教材和法规汇编新增内容的荟萃,《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提供给考生的是最可能出题的2008年度司法考试十分之一的内容,希望能够助广大考生一臂之力!
媒体推荐“学法律找万国,过司考靠万国”,这已成为广大考生的经验之谈。
多年来,万国学校坚持教学与出版结合、教学与出版相长,形成了一线授课教师即图书作者、图书作者即一线授课教师的良性互动,出版了《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四届真题归类解析与自测》、《国家司法考试五届真题汇编与详解》、《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单元同步练习》、《国家司法考试案例·文书·论述108例》、《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国家司法考试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司考真题告诉我们什么——主观题卷》、《司考真题告诉我们什么——客观题卷))等系列完整、极具权威性的司考辅导书系。
现在呈献的2009版,是万国一线授课教师历经多载精益求精的心血之作,集萃了万国教师团队的教学经验与授课精华,愿这些精神产品助大家取得司考成功!
——万国学校教师团队
编辑推荐《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对比新旧大纲
分析教材要点
解读新增法规
精编配套试题
目录
大纲、教材、法规变化综述
第一编 新旧大纲对比
法理学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 新增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第三编 2009年新增考点配套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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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这是万国学校第九年推出大纲增删分析,也是《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的第三版。2007年该书一纸风行,流布大江南北,使全国近20万考生受益匪浅,2008年更助力近40万人备战司考。作为编撰人员,我们也感到与有荣焉。
为了便于2009年的考生使用本书,我们特别对本书的立意、特色略作说明。
一、新增内容为何重要
司法考试中的新增内容非常重要,这对于很多考生而言可谓常识中的常识,毋庸赘言。此处唠叨,主要是对从未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做个交代。新增内容之所以重要在于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本来,司法考试考查范围极为宽广,可是因为重点非常突出,多年沿袭,重点部分竟被一考再考,核心部分更是被考“熟”考“烂”,老考生上阵常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这样司法考试的信度和权威便打了折扣。在此情形下,新增内容对于出题人可谓久旱逢甘雨,自然青眼有加。最突出者,如1999年合同法出台,2000年、2002年的考题便对合同法“拳打脚踢”,后来的公司法、破产法也受过类似的待遇,2009年的保险法、专利法、刑法修正案(七),值得特别关注。
每年司法考试的新点来自三个方面:新大纲、新法规以及当年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案例。社会热点现在还无法划定,新大纲和新法规则是板上钉钉的重中之重,值得考生用心掌握。
文摘二、调解
1.调解组织(第10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不限于工会代表,也可以是双方推举的人员);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结果(第14、15、16条)。
(1)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调解期限:.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3)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①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②特殊事项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③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第2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申请仲裁的时间(第27条)。
(1)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再是《劳动法》规定的60日。
(2)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期限(第43条):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4.先予执行(第44条)。
(1)案件范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2)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程序要求: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
(4)是否提供担保: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一裁终局(第47、48、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