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
分類: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法理学,
品牌: 许章润等著
基本信息·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页码:168 页
·出版日期:2003年
·ISBN:756334294X
·条形码:978756334294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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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收录了汉语法学界近年关于法律信仰的九篇论文。诸文均激于“有法不依”的现实苦恼,借由探索法律的信仰之维,谋求建设中国文明的法律的精神家园,最终砥砺形成全体中国人的理想的,为我们提供安全、自由、平等的人间秩序——法制中国。
媒体推荐主编者言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
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和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长青。这是人世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
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
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亦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的过程,迄今而未止。百年间现实法制建设的顿挫,“有法不依”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
的不仅是规则的无效,同时并彰显了意义的危机、世道人心的紧张。由此,对于基本法理的阐释,关于规则的道德关切和信仰因素的追索,总之,对于法意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考问,依然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更为急切的课题。
“法意丛刊”由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筹组,旨在庋集汉语法律学术资料,积累汉语法律思想成果,阐释法律的意义世界,对于上述问题作出现时代的回应。所收内容覆盖法哲学、比较法、宪政和人权等领域;体裁不拘,包括专著、文集、译著和选辑。经此劳心劳力,盼能涓滴汇流,聚沙成塔,增益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建设中国现代法制,最终塑育中国人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或许,这也是当下法意的意蕴之一,而为编者馨香祝祷者!
许章润
2003年6月30日
于清华明理楼
目录
理念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
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黄文艺/法律信仰的类型
——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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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由传统人治型的法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价值一规范体系转型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转变的实质乃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从广泛的意义而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它标明法律发展的一个特殊历程,它的实质乃是社会法制系统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跃进,其价值理想是建构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结构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法律文化整体系统的模式创新,进而实现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
同时,法制现代化又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包蕴着社会各法律制度要素的重构,而且还指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或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在社会法律文化系统各因素中,法的精神或法律价值体系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法文化系统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因而,研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对社会法的价值体系的全方位探讨,而在法的观念体系中,法的信仰问题无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因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剥去了法律神秘的外衣,打破了法律神圣的神话之后,在理性透视了法的世俗本性的基础之上,重建人们对法的信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依归感,激发起人们对法的强烈的崇敬感,对于一个正在走向社会法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族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它不仅不会导致法律神秘主义,相反,它更有利于唤起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自觉,创建全民科学的、健康的法的精神和守法意识。
其次,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义法得以高效实行的必要条件。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而守法精神的形成和牢固树立则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所以“在他(川岛武宜)的理论背后存在着一种默示的前提,这就是对于法律秩序的普遍正义性的信仰。川岛指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呈现出来并造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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