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汉语法学文丛)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品牌: 王伯琦
基本信息·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页码:434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302101051
·条形码:9787302101055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丛书名:汉语法学文丛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本书是已故著名法学家王伯琦先生的著作合集,分上下两部。上部为1956年出版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下部辑录王启中先生整理的乃父散篇遗作。全书立足于中西文化交汇时代的背景,着力体认中国法制之路“左右为难”的困顿局面,于窥探、剖析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爬梳、反省中国固有礼教文化之间,谋求解决之道,而力陈独立人格观念的建立和概念逻辑体系的维护。先生论学,则勾连古今、会通中外:先生为文,则理论渊厚、概念清晰。而更能杵动历史之弦、打动后人的,还是基于中西文化分梳而流淌于笔端的文化自觉,一种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文化自觉。
本书适合从事法学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学者、教师和研究生使用,同时相信它对致力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研究二十世纪中西思想的学者也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江苏宜兴人。1931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是年夏留学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56年归国,先后任职浙江省政府视察,军事委员会参事室。1959年应聘为昆明国立云南大学教授,1940年兼法律系主任,并同时执行律师业务。抗战胜利后返回南京,先任教育部参事,复南迁广州,任教于中山大学。1950年前往台湾,任司法行政部参事。1955年辞职,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并兼任母校东吴大学教职。此后数年,得偿宿愿,过其恬静单纯生活,潜心教育、致力著作。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概要》、《民刑法概要》、《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权利相对论》(译)等,为近代中国第三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
媒体推荐书评
本书是已故著名法学家王伯琦先生(1908-1961)两部著作的合集,以上、下部形式重排刊行。上部是1956年出版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下部为王启中先生辑录的乃父散篇遗作,曾以《王伯琦法学论著集》为名,于1998年刊行。此次蒙允收入“汉语法学文丛”,在中国大陆出版,是王先生的著作于尘封近半个世纪后回归故里,堪为象征。
王伯琦先生早年留学法国,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服务于政务与学术,而以法学教育为主,于台湾大学法学院教职上,英年早逝。一生主治民事法学,兼及法理学,有多部作品行世。其人其学,反映了中西交汇时代中国法学公民的独立思考;其思其虑,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重要遗产;而王先生的个人遭际与毕生追求,一如同时代的诸多中国法学知识分子,更是二十世纪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大潮的缩影。因此,出版王先生的遗作,不仅利在沾溉华夏后学,更旨在表彰汉语文明法学,期于学术积累和思想传承的劳心劳力中,建设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
编辑推荐本书是已故著名法学家王伯琦先生的著作合集,全书立足于中西文化交汇时代的背景,着力体认中国法制之路"左右为难"的困顿局面,谋求解决之道。先生勾连古今、会通中外,理论渊厚、概念清晰,及中西文化分梳而流淌于笔端的文化自觉,定能杵动历史之弦、打动后人。
目录
编者说明"许章润(1)
王伯琦先生生平.王启中(3)
上部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
序言(3)
儒法二家争辩问题的本质(8)
清末法制变革的特质(26)
……[看更多目录]
文摘书摘
吾国文籍上的所谓法,在清末以前,大多仅指刑事法而言。这是纯粹的技术法,根本不是我们的行为规范。除此而外,吾国数千年来所维持社会秩序,成为一般人确信为不可不遵守之规范者,惟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群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①所以不论是自己对自己的关系,或自己对他人的关系,不论是公的关系或私的关系,不论是人对人的关系或人对鬼神的关系,所有一切应遵守的规范,统名之日礼;而且这不单是外表的行为应遵守的规范,同时是内心活动应遵守的规范。所以我们过去的所谓法,包括二种:一是刑法,一是德法,亦称为礼度。《大戴礼·盛德》篇说:"明堂,天法也,礼度,德法也,所以御民之嗜欲好恶,以慎天法以成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这一德法与刑法之分,相当于准则法与技术法之分。不过其中并无相当于社会规范与法的规范之分。这是因为吾国历代政治,无不以郅治为鹄的,所谓郅治,就是全部德法之实现。全部德法等于全部社会规范,所以全部社会规范均成为法的规范,在法的规范之外,已再无所谓社会规范,而致此全部德法于实现的方法,又只有刑罚一种,所以出乎礼即入乎刑。礼是全部的社会规范,同时亦是准则法,刑法是致此准则于实现的方法,全是技术法。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