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宪政论丛)

分類: 图书,法律,行政法,行政法学,
品牌: 石佑启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233 页
·出版日期:2003年
·ISBN:7301060270
·条形码:978730106027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宪政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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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石佑启:男,湖北大悟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先后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多次荣获省部级奖励。
编辑推荐作者从现代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着眼,对行政法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作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并从范式转换的高度思考行政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为完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行政法制度创新,更好地解决公共行政变革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诸多富有创建性的观点。本书为行政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研究框架,有助于为解释和解决公共行政的变迁产生的法律现象与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目录
导论/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研究的切入点与研究意义/5
三、本书的基本结构与创新/9
第一章行政法与公共行政/14
第一节公共行政的有关范畴解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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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有限政府”取向
与全能政府不同,有限政府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自我管理,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加以引导,在市场失灵和社会不能的领域发挥作用。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有能政府和有效政府,是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防止政府职能泛化和异化,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由市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来承担,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有限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控,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哈耶克认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雅赛指出:“有限政府是既在程序上合法,也在实体上合法的政府。”它应立于法律之下,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划分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活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不失灵。政府应该承担起补充市场失灵的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而且能够补充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只构成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有了充分的理由。政府只有在必然有效的条件下,才可以去进行干预。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政府有效的程度,也是有限政府的理由。这可以被认为是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观点。支持有限政府理论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对政府目的的界定是:“保护自然秩序免受强制和欺诈之害。”米尔顿·弗里德曼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是:“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具有限度。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来自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其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哈耶克对政府职责的界定是:政府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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