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中国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丛书)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劳动法,
品牌: 李国光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79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175887
·条形码:9787802175884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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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按劳动合同法的条文顺序,结合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公约,以“条文主旨”、“立法背景”、“立法争论”、“条文解读”、“适用提示”、“文书范本”、“案例借鉴”等的结构,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各法条的立法原意及其司法适用,可作为劳动合同法宣传、贯彻的基本教材。
作者简介李国光,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院校兼职教授。 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员、副院长,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兼上海市中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曾当选为党的十四大代表、十五届中纪委委员。 出版《中国司法制度概论》、《经济法讲座》、《中国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诉讼》等十余部法学著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本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职责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工时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等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的规定
第十一条——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的规定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內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的约定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內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申的违约金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自动续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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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用工制度逐渐从“固定工”过渡到“合同工”,劳动合同制度也显得日益重要。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在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将之推行到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劳动者,不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也不分固定工与临时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一般的工人。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行,是我国劳动法制的质的飞跃,它标志着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固定工制度的结束,代之以市场体制的劳动合同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曰益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情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特点明显,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的现象不断出现,用人单位随意变更、解除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规定法定义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急剧上升,相关制度的缺失给争议的处理也造成了相当的难度。
有鉴于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将劳动合同法纳入立法规划,经过近四年的反复推敲、论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摘(四)适用对象
《劳动法》只规定了一种,即连续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的职工。原劳动部《通知》增加了几类对象,包括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增加了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这几种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军官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沈阳市中小学职工施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患职业病者,因公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增加了职业病等情形,但只是对中小学职工适用。厦门则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但是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其应负的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或采取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的现象不断涌现,这些都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的公布施行,无疑给劳动者带来了福音。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基本法律,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作了全面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我们组织了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中国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丛书》。《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是其中一种。本书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文顺序,结合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对各个条文的条文主旨、立法背景、立法原意和理解适用作了全面的阐释。全书以“条文主旨”、“立法背景”、“立法争论”、“条文解读”、“适用提示”、“文书范本”、“典型案例”等的结构,准确、系统地传达各法条的意义及其司法适用,可作为劳动合同法宣传、贯彻的基本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