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14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CHINA TRIAL GUIDE GUIDE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品牌: 奚晓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292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176980/9787802176980
·条形码:9787802176980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外文书名:CHINA TRIAL GUIDE GUIDE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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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商事审判指导》为2008年第2辑总第14辑的民商事审判指导,其主要内容分为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民商审判动态、司法解释专题、庭推纪要、民商审判专论、民商审判专论、民商审判案例分析、民商判解点评、民商审判调研和法官学术交流等等。
目录
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8年4月29日)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8年4月29日)
民商审判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2008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
司法解释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张勇健
庭推纪要
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
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民商审判专论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批程序瑕疵之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有关企业改制案例的解读
期货交易市场的法律调整方法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认定专题研究
民商审判案例分析
资金拆借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还是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市分行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
——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
燕飞等四人以及孙建源等五人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适用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
合同纠纷上诉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多次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的自认行为可以作为认定
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证据
——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
太平支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商判解点评
破产重整制度在上市公司中的运用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的点评
民商审判调研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实证研究
——以上海法院民商审判实践现状为研究对象
法官学术交流
阐释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风险防范的司法认知
短线交易归人权制度初探
人民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民商裁判文书选登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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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5.关于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问题
无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还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抑或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都明确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是:在物权法施行之前,如果当事人将房产和地产分别设定抵押,如何认定其抵押的效力?在物权法施行之后,虽然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是在相关的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制定出来前,如果当事人将房地产分别设定抵押,如何认定其抵押的效力?对房产和地产是一体评估还是分别评估?一体拍卖后,是按照登记时间先后清偿还是分别清偿?这些问题均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6.关于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
应收账款可否质押,可谓物权法制定中的重大争论问题。在银行界的大力推动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定权利质权,并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但无论在理论解释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皆面临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应收账款的范围是否应当有所限制?(公益服务领域中例如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收费等应收账款,直接关涉这类公益机构的利益与国民基本权益之间的“公平与效率”方面的价值权衡,事关公共政策选择,触及社会稳定,是否适合设定质押?)第二,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第三,信贷征信机构对登记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第四,第三债务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第五,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第六,如何区分应收账款质押与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保理?
此外,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如何具体实行?抵押权实行是否一概通过非诉的执行程序进行,诸此等等,均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以上也只是我们的一些初步设想和亟待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