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
品牌: 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80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09379/9787509309377
·条形码:9787509309377
·包装版本:9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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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自2002年首次出版以来,已经陆续出版了八版,深受读者好评。本版在第八版(即2008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最新增补了2007年底至2008年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文件,同时补录了旧版未收录的若干文件,清理了个别失效文件。修订后《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收录2008年底之前公布的有效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等共计1549件。《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延续了原有的分类体系,所收文件分为民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六类。《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在2007年“最新增补”的基础上增加2008年“最新增补”部分,置于全书之首,方便读者了解最近一年来司法解释的制定颁布情况;同时,《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目录经过技术处理之后,读者仍然可以根据新司法解释所属的类别,在分类目录中查找目标文件。此外,本版进一步对目录检索系统进行了改进,在总目录中引入了双层页码检索,使检索更便捷、更高效。《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内容全面,查找方便,适合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使用,也适合高等院校师生以及广大公民学习、研究之用。
编辑推荐《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内容齐全:本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总汁1549件,新增加2007年底至2008年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等文件近50件。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截止于2008年12月。
编排科学:本版延续2008年版分类体系,所收文件分为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六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合理分为若干子类,体系科学、查找方便。2007、2008年的“最新增补”部分置于全书篇首,方便读者了解近年来的司法解释情况。此外,本版目录经过技术处理,引入双层页码检索系统,使《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09年版)》具备了强大的检索功能。
目录
最新增补
(一)2008年增补
1.综合
2.民事司法解释
3.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4.刑事司法解释
5.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6.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二)2007年增补
1.综合
2.民事司法解释
3.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4.刑事司法解释
5.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6.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7.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一、民事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
(三)亲属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金融
(十二)破产改制
(十三)公司证券期货
(十四)担保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三、刑事司法解释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四、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十六)司法协助
五、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
六、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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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
2.1986年3月15日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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