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刑法学,
品牌: 黄荣坚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0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300102646
·条形码:978730010264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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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讨论了故意及过失、“行为”的概念、诈欺等财产犯罪,不作为犯与客观归责、容许风险、不法意识与犯罪结构、滥用商标行为之刑事责任、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等专题。作者通过对这些专题的深入思考,提出对既有通说的批判,以求用诚实的批判和探讨。寻求真正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方法上,作者认为人类一切活动的目的,是对生活利益的追求。法律问题的形成,事实上来自利益的冲突。因此,形成刑法命题的原则,即在于如何透过刑法上的命题来帮助人有效、经济而且衡平地得到所要的利益,并且拒绝付出没有意义的成本。
作者简介黄荣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编辑推荐《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收集了作者在1995年8月之前所发表的一些论文,用以记录个人对一些刑法问题的思考过程,主要包括有刑法解题——关于故意及过失、刑法上的"行为"概念、刑法解题——关于诈欺等财产犯罪等十一篇论文。刑法问题最后解决的标准,并不是在学说或判例的本身,也不是在法律的形式,而是在我们生活利益的衡量。越能够使这个社会的人们得到最大生活利益的主张,越有其法律上的正当性。
目录
刑法解题——关于故意及过失
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刑法解题——关于诈欺等财产犯罪
刑法解题——关于不能未遂
不作为犯与客观归责
刑法解题——关于不法意识及犯罪结构
论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容许风险概念看和平内乱罪
滥用商标行为之刑事责任
双重评价禁止与法条竞合
犯罪的结合与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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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此后,随着大陆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尤其是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和专著大量地翻译出版。
文摘一、因果行为论
行为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改变外在世界的身体行动。所谓经由意志所支配的身体行动按照因果行为论者V.Liszt的意思是经由想象及经由运动神经的内在作用所引致的肌肉的用力。这里区别行为的标准是人的身体行动是否由意志所支配,至于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则并非所问,例如一个人早上上股票市场时所想的和做的,大致上是开着车子到他开户的证券交易所去把股票喊进或杀出,由于这整个行动过程是由一个人的想象和神经所控制的,所以这是行为。现在假设这个驾驶人在路上撞伤了行人,那么虽然他主观上并没有撞伤人的认识和意思,可是从因果行为论的角度来看,这个撞伤人的现象还是一个人的行为,因为不管这个驾驶人心里具体上想的是什么(不管那是买股票的意志还是买菜的意志或是要撞人的意志),他的动作过程总是由意志所支配的。又例如制造菜刀的铁匠,虽然他不知道后来会有人拿这把菜刀去杀人,可是由于制造菜刀是一个经由意志所支配的动作,所以它还是一个行为;如果说制造菜刀并不构成犯罪,那并不是因为制造菜刀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因为这个行为对所发生的杀人结果而言欠缺其他的可归责的要素。
对于因果行为论最常见的批评如下:(1)因果行为论所说的意志仅仅是行为之所以成为行为的条件而已。然而人类行为的特质并不在其以意志为条件而已,而是在其为追求某一特定目的意志所支配,因此架构人类行为的意志不应只是一个任意的“盲目的意志”,而是一个有特定方向的意志。(2)因果行为论的“行为”概念没有办法把不作为包括进去,即使因果行为论者把“行为”的定义由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身体行为扩大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举止,但这也仅止是术语上的转换而已,因为不作为无论如何不可能是一种身体的动作或用力。(3)因果行为论的“行为”概念过广,以至于与犯罪行为没有什么关联的举动也被当作行为来看,并因而丧失行为概念对确定犯罪应有的过滤功能,例如杀人犯的母亲生杀人犯,在因果行为论下也被当作发生杀人事件的条件来看。二、目的行为论
行为是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在评估各个可能结果后的有计划的行动,这是目的行为论对于“行为”的看法。它的概念基础在于人类行为的目的性(参考前面对于因果行为论的批评所述),认为支配达到一定目的的因果历程的意志是“目的行为的脊椎”。这里所说的“意志”并不是不拘内容的泛意志,而是特定意志,例如杀人的意志、强盗的意志或毁损的意志。杀人的意志不是杀人行为之所以成为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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