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08 下)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证券法,
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19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86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1992年、1993年为合订本,1994年至2002年按年度编辑。从2003年起,改为每半年出版一辑,其中上卷本收录每年1月至6月公布的法规,下卷本收录每年7月至12月公布的法规。本辑为2008年下卷本。
三、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共收录36件法规。其中法律2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3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8件,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3件。
四、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按下列顺序编排:1.法律;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附录。其中,第3大类按综合、证券、基金、期货分类编排,证券篇中按照发行类、市场交易类、机构类、上市公司类、信息披露类编排,各类别依次按颁布时间顺序排列。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8日国办发[2008]126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综合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2008年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发[2008]225号)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10月21日证临会令第59号)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人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2日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民发[2008]156号)
证券
发行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令第58号)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1号)
市场类
机构类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E2008]42号)
上市公司类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令第57号)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公告[2008]39号)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2008年11月11日证监会公告[2008]44号)
信息披露规范类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08年7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
基金
期货
附录
书摘插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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