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心理-变态心理学理论与应用系列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犯罪学,
作者: 张理义 主编
出 版 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22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1711759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及学业压力大、就业难等使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已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近30年来,有关犯罪心理学的著作很多,这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专门介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读本却寥寥无几。这就影响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的普及和发展。为了丰富这一领域,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同时也为学校、家长、司法、劳教机构提供预防青少年犯罪、改造罪犯的办法和途径,在皖南医学院心理教研室刘新民教授的组织下,作者们编写了这本《青少年犯罪心理》。
在编写此书的过程中,作者参考了近年来青少年发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及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研究的最新理论、方法,力求做到:较为完整地介绍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心理发展理论,系统地阐述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基本原理,比较全面地反映近年来国内外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的最新成果。我们同时引用了一些近年来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原理。
作者简介
张理义,男。江苏涟水县人。毕业于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全军医学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常州市解放军第一○二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第二军医大学及江苏大学硕士生导师。 兼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IACMSP)专业委员、国家卫生部心理卫生咨询专家、中华临床医学会理事、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中华医学杂志》、《中国行为医学科学》、《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等11个杂志的编委。 从事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37年,擅长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先后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心理测量技术7项。共获得科技进步奖31项。其中省级医药卫生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16项。主编或参与著书《临床心理学》、《心理医生手册》等26部,发表论文300余篇。先后被南京军区表彰为“科技干部”、“科技英才”、“医学专家”等;1996年被国家表彰为“全国百名科技之星”,是我国心理学领域唯一的获得者;1997年获“比利时保罗、吴阶平医学研究二等奖”。是部队中唯一的获得者;先后在部队荣立三等功3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目录
第一篇概述
第一章概念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中青少年”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的对象与任务
一、理论方面的任务
二、理论成果
三、实践方面的任务
第二章青少年心理的发展
第一节西方青少年心理发展理论
一、生物发展理论
二、心理发生理论
三、社会发生理论
第二节我国青少年心理发展理论
第三节青少年心理发展的两种新理论
一、生态环境学说
二、人生历程学说
第二篇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一、作为方法论的结构观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定义及表述
三、国外学者的类似研究及表述
第二节犯罪心理结构的学术争论
一、争论的焦点
二、对争论的思考
第二章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第一节动力结构要素
一、强烈的、畸变的需要
二、犯罪动机
三、不良意志
四、消极情绪
五、错误的、反动的人生观、世界观
第二节调节结构要素
一、歪曲的自我意识
二、不良的道德意识
三、错误的法律意识
第三节特征结构要素
一、特定的气质
二、消极的性格
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四、不良的行为习惯
第四节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一、消极、不良的心境
二、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
第五节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
一、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
二、特征结构中的潜意识
三、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
第三章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原因
第二节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
一、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理论内涵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过程
三、支持犯罪心理结构走向弱化的动能系统
第三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第四篇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第五篇特殊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
第六篇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及矫治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篇概述
第一章概念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中“青少年”概念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中国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以及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概念,并非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一致认为,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青少年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其中的一部分属于违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还有一部分属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即违反一般行政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已满18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为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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