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侵权责任法丛书—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侵权责任,
作者: (德)布吕格迈耶尔,朱岩 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2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5173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2010年中国有可能通过重要的一部法律:《侵权行为法》。本学者建议稿与立法理由,由中德两位著名学者共同撰写,在中国民法学研究领域还是首次。反映了国际范围内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富有成果的讨论,对于中国侵权法的讨论与通过将有所裨益。由学者提出立法的专家建议稿,不仅仅是一项立法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一项学术研究活动。侵权行为法在影响上在物权法之上,应该有一定的市场反映,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民法学界的影响。
内容简介
建议稿旨在建构一个规范、符合风险意外事故社会需要的现代侵权法,以自然人侵权责任、企业责任与危险责任为核心内容。建议稿第一章就侵权责任发生的请求权基础、受保护利益及责任主体设有规定,是侵权法规范体系的创新。受保护的利益包括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自然环境及生态损害,并对间接侵害与责任关连性加以规定,在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实具特色。传统侵权行为法以个人责任及过错责任为重点,建议稿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修正。建议稿以企业责任为中心,明确其成立要件、责任主体、雇主及雇用人责任,并就环境责任、国家责任特设规定,乃侵权行为法现代化的核心。关于危险责任,建议稿扬弃德国等立法例的列举主义,而采概括一般原则,并就交通工具、动物、建筑物特设规定,明确其要件。值得重视的是,建议稿的立法技术、风格采较开放性的概念体系,留给立法及实践以形成空间。
目录
中外文主要法典对照表
起草说明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德文版序一
德文版序二
中文版自序
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重构——以企业责任为中心
第一部分 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条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不法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企业责任、职业责任与国家责任
第四章 危险责任的一般事实构成与特殊事实构成
第五章 共同侵权
第六章 责任后果:损害赔偿与停止侵害
第七章 侵权责任与保险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历史、现状与当前立法核心任务
导言
一、中国侵权法的现状
二、中国侵权立法背景及其核心问题
三、本建议稿的结构
第三部分 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立法理由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不法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第二节 不法行为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能力与无侵权责任能力人的责任
第三章 企业责任、职业责任与国家责任
第一节 企业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责任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国家责任
第四章 危险责任的一般事实构成与特殊事实构成
第一节 一般事实构成
第二节 特殊事实构成:交通工具侵权责任
第三节 动物侵权与建筑物侵权
第五章 共同侵权
第一节 多个侵权人
第二节 连带债务及其内部追偿
第六章 责任后果:损害赔偿与停止侵害
第一节 损害赔偿
第二节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七章 侵权责任与保险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一节 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
第二节 免责条款、诉讼时效与请求权竞合
附录
附录一:本建议稿其他语言文本
1.德文本(Gert Bruggemeier/Zhu Yan)
2.英文本(Patrick O'Callaghan,University of Newcastle/UK翻译)
3.法文本(Irene Schmidlin,Universitat Fribourg/CH.翻译)
4.日文本(增田荣作准教授翻译)
5.韩文本(金玄卿博士翻译)
附录二:本建议稿借鉴的重要侵权法草案
1.欧洲侵权法原则(朱岩翻译)
2.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草案第六编(朱岩、王信玲翻译)
3.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朱岩翻译)
4.瑞士侵权法草案(朱岩翻译)
5.法国侵权法草案(孙丽娟翻译、朱岩校对)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条文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1:101条[基本规定与一般条款]
可归责地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的人,应承担由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贡任。
第1:102条[受法律保护的人的法益]
(1)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和健康以及行为自由。因侵害生命而致人死亡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特殊规定(本法第6:201条、第6:202条)。
(2)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还包括人的精神法益,如名誉、自治、隐私,以及人格特征、肖像、姓名、声音和个人相关数据之上的“权利”等。
(3)在依据法律保护的性质可以适用于人合团体、私法与公法上的法人的情况下,本条第2款有关人格法益的保护同样适用于上述各类法律团体。
第1:103条[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法益]
(1)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还包括有体物以及其他标的之上的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动物在侵权责任法上被视为物。
(2)在法律承认的情况下,依据本条,广义上的财产被视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原则上只有在故意侵害(本法第2:201条)的情况下才保护广义上的财产。但本法明确规定(本法第3:207条)或者司法判例所承认的保护广义财产的类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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