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概要(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朱维究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29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730011105X/9787300111056
·条形码:9787300111056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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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国行政法概要》立足于中国独有的社会制度与行政管理经验,秉持客观描述的立场,在结构上,区分行政法总论与分论,使行政法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层面上实现了统一;在内容上,以“学理—制度”相结合的写作模式,在吸收行政管理学之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回归行政之本质,科学阐释了行政法基本范畴与具体范畴,发展与完善了我国自足、自洽的行政法理论,也恢复了对行政科学认识的完整性。
作者简介朱维究,女,1944年生。196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起历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比较法研究》主编等教学和行政职务。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学、公共管理与公法的比较研究及“一国两制”法律问题之研究。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国毛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暨国家监察部特约监察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建设顾问、全国台湾问题研究会理事、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编制科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2006年被国务院聘为国务院参事。 主要著作有:《行政法总论》、《行政诉讼法原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程》、《政府法制监督论》、《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探究》、《海峡两岸关系政策与法律研究》(台湾版)、《当代中国法治之我见》、《大陆公法精要》(台湾版)、《一般行政法原理》等,发表专业论文百余篇。 1990年、1991年、1993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0年、2003年、2005年、2006年、2008年分别赴美国、德国、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考察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行政程序和立法权限划分、行政与立法关系等公共管理与相关法律制度,并进行学术交流。
编辑推荐《中国行政法概要》植根于行政法内在结构与逻辑,构建行政法学较完整的体系。与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概要》相呼应,本教材在宏观体系上予以继承,即区分行政法总论与分论,使行政法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之层面上实现统一;教材在微观体系上也有所发展,行政法总论部分,具体分设绪论、主体、活动、公产以及监督等五编,每一编、每一章下又设“概述”部分,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总论与分述”结构。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
第一节 行政概述
第二节 行政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职权
第二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二编 主体
第五章 行政法主体一般原理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主体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第三节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行政主体之组织(一):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设置与权限
第八章 行政主体之组织(二):其他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九章 行政主体之人员: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公务员的分类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五节 中国公务员法概述
第十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第三编 活动
第十一章 行政活动一般原理
第一节 行政活动概述
第二节 行政活动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活动之行政行为概述
第十二章 有法律规制的行政活动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十三章 亟待法律规制的行政活动
第一节 行政强制
第二节 行政检查
第三节 行政裁决
第十四章 其他常见行政活动
第一节 行政指导
第二节 行政合同
第三节 行政征收与征用
第四节 行政奖励
第五节 行政给付
第十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论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与制度
第四编 公产
第十六章 公产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公产的概念
第二节 公产的法律属性
第十七章 公产的构成
第一节 公产的分类
第二节 公产的表现形式
第十八章 公产的所有
第一节 公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公产所有权的要素
第十九章 公产的使用
第一节 公产的使用方式与原则
第二节 公共公产的使用
第三节 公务公产的使用
第二十章 公产的保护
第一节 公产的保护概述
第二节 公产的公法保护
第三节 公产的私法保护
第五编 监督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治监督
第一节 行政法治监督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监督
第三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当事人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补偿
第六编 分论
第二十五章 部门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部门行政与部门行政法
第二节 部门行政法学
第二十六章 警察行政概述
第一节 警察
第二节 警察行政
第二十七章 社会保障行政棚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
第二节 社会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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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上,已走过三十余年的历程。在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行政法随制度建设从恢复到日臻完善。一代代行政法学人不畏艰难,为行政法的发展,奉献一己之绵薄,耕耘于公法这片尚不丰腴的土地,为法治政府的推行建言献策;一桩桩政府法制的往事尚历历在目,其间之艰辛险阻,自不待言。然无一不告诉人们:每一阶段成果皆属来之不易。
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概要》出版以来,我国行政法学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智识资源:研习行政法的队伍成百倍扩大;学科相关教材、著作、论文目益增多;行政立法工作亦步步展开;各种积极因素从不同维度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学跨越式发展。然而毋庸讳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学界也有一股浮躁之风,其表现为:“急功近利”、“言必称西”、“妄自菲薄”、“闭门造车”。且有日渐盛行之势,令人担忧!此风不仅无益,甚至严重破坏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当下实在有必要清扫一切浮躁不实之风,深刻作一反思:以清醒的头脑、清晰的思想,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国行政法的成败得失,以理服人地提出负责任的意见建议;以正确的理念、符合国情的思路,重新审视中国自己的行政法发展路径。由此定能更深切地感悟到:我国行政法历程中开先河的气魄与壮举;在中国法治政府发展路径上独有的特色与优势;以及在发展趋势上的与时俱进和高瞻远瞩。唯有如此,中国行政法学方能明确自身的定位,找回自身的主体性、自主性,才可能终结迷惘与无序的研究状态。
文摘随着行政法治、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理念的普及,形成新政策、新制度;行政职权已经突破消极行政(秩序行政或规制行政)的范畴,不仅兼顾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给付行政),而且逐渐以给付行政为主。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兴起相辅相成的,人民得到行政主体的给付,已经不再是“恩赐”,而是一项法律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对于行政关系的调整模式也发生变化,行政法不再局限于维持秩序的消极功能,开始更多地兼顾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功能。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在西方国家,与“行政职权”范畴相近的概念是“行政权”。行政权的出现,与权力分立理念具有天然联系。在“三权分立”学说与制度实践的推动下,行政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分离出来并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公权力。基于权力分立理念之下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处于并列的地位,三者形成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格局。应当承认三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曾起到过重要作用,但当今奉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国家的实践——例如英国的委任立法、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法国的行政法院设置等——都表明这一学说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一方面,依权力分立制,各项权力彼此独立并且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享有,它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但存在相互制约、抗衡的关系;另一方面,上述国家的行政机关亦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各项权力之间的界限早已日渐模糊,这本身便意味着权力分立制的自我消弭与权力分立理论的无法自足。从更根本的层次上说,权力分立学说无法解答“国家权力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此一争论已久的问题。
我国奉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职权分工模式,则避免了权力分立模式的上述尴尬困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权力是不可分的;但“权力不可分”并不意味着权力行使的各项职能不可以分T合作。为了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能够通力协作、互相监督,我国宪法确立了职权分工的模式,即明确划分了国家立法职权、行政职权、司法职权和其他国家职权,同时规定行使这些职权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