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第3卷)(亚洲法论坛)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亚洲,
品牌: 田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码:36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9787811396294
·条形码:9787811396294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亚洲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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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第3卷)》由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禾研究员主编、秘书长吕艳滨博士担任副主编。该书共分五大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撰写了《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第3卷)》第一章“亚洲反腐败法制的现状及演变”,该章比较分析了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反腐败法制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亚洲反腐败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方冶撰写,该章研究分析了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反腐败机构的形成历史、职能特点、特设机构与非特设机构等内容。第三章“亚洲反腐败的预防机制”由吕艳滨撰写,该章从增强政府运行透明度、构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建设财产申报制度等角度分析了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腐败预防机制的基本情况。第四章“亚洲反腐败刑法机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蒋熙辉撰写,对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腐败行为形态、腐败犯罪构成、腐败犯罪罪名、腐败犯罪的法定刑等进行了梳理。第五章“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对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机制进行了比较,由田禾撰写。
编辑推荐《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第3卷)》:亚洲法论坛。
目录
东亚共同体形成的可能性与亚洲法研究的意义(代序)
序
第一章 亚洲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腐败行为的定义
二、亚洲腐败危害史
三、亚洲反腐败法制的基本模式
四、亚洲反腐败体制的逐渐完善
五、亚洲反腐败机制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 亚洲反腐败机构
第一节 概 述
一、亚洲反腐败机构的发展阶段
二、亚洲反腐败机构的职能与体系构成
三、亚洲反腐败机构的发展特点
第二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的反腐败特设机构
一、亚洲主要国家(地区)的反腐败特设机构概况
二、反腐败特设机构的组织架构
三、反腐败特设机构的职权范围
四、反腐败特设机构的权力自主与制度约束
第三节 亚洲的反腐败相关机构
一、概述
二、议会监察机构
三、行政监察机构
四、司法监察机构
五、独立监察机构
第四节 中国的反腐败机构
一、中国的反腐败机构概况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预防腐败局
第三章 亚洲反腐败预防机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的状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二、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亚洲有关国家(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
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实施状况
第三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止机制
一、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的管制
二、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制度
三、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对公职人员的兼职限制
四、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公职人员离职后的再就业限制
五、中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相关机制
第四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二、亚洲主要国家(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三、亚洲主要国家(地区)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经验
四、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亚洲反腐败刑法机制
第一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反腐败刑法机制概述
一、新加坡
二、韩国
三、泰国
四、印度
五、日本
六、越南
七、印度尼西亚
八、菲律宾
九、巴基斯坦
十、蒙古
十一、中国香港
十二、中国台湾
十三、中国澳门
第二节 亚洲反腐败刑法机制借鉴
一、腐败行为形态
二、腐败犯罪构成
三、腐败犯罪罪名
四、腐败犯罪法定刑
五、反腐败模式比较
六、腐败犯罪的刑事追究机制
第三节 中国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完善
一、中国刑事立法关于腐败定罪的完善
二、中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定罪机制的完善
三、中国刑事立法关于反腐败执法机制的健全
第五章 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第一节 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概述
第二节 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一、亚洲与反腐败有关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以及国内法
二、亚洲主要国家(地区)缔结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条约签署和法规制定状况
第三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引渡
二、刑事司法协助
三、腐败资产追回机制
第四节 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分析
一、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在反腐败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的成就
二、亚洲主要国家(地区)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不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我从十几年前就开始将欧洲的联合现象与亚洲结合起来加以思考。而且,我的结论是,像欧盟(EU)那样的地区性国家联合的形成乃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预测亚洲也必将于某一时期出现在某种形式上趋于联合的动向。
大约自2002年开始,我曾数次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们谈起这一见解。令我吃惊的是,虽然在全中国对该种预测尚未形成一般性共识,但是,法学研究所的同仁们却早已洞察了这一趋向,还基于这样的想法建立了亚洲法研究中心。法学所亚洲法研究中心的设立不单限于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更预测到不久的将来亚洲也必将逐步形成共同的法律秩序,并立志于基于此种对未来的预测进行研究。
本文准备就以下几个问题介绍我的看法,即不久的将来,亚洲至少是东亚有可能形成某种形式的共同体,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对以该共同体的逐步形成为前提而逐步形成的法律秩序以及进行该研究的顺序进行研究。我不知道我的这种看法与法学研究所的看法是否相同,在此仅供各位参考。
文摘插图:
第一章 亚洲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腐败行为的定义
(二)腐败行为的主要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准则,腐败行为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型:
1.个别性腐败与整体性腐败
个别性腐败,是指统治集团中的个别成员、附庸或由其所组成的小团伙利用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及所属的统治集团的威慑力量,谋取不义利益、欺诈勒索民众。个别性腐败并非统治集团的
本质性腐败,而是一种个别性变异,其产生原因往往不尽相同,且多与腐败者自身的素质、修养水平密切相关。在统治集团执政初期发生的腐败现象多为个别性腐败。个别性腐败并不能被看做
是统治集团发生质变的标志,其防治的难度比较小,但根除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整体性腐败,是指统治集团完全蜕变为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撑,利用其执政地位,运用各种方式压制民众、鲸吞国家资源,谋取集团性不义利益,将自己置于人民对立面的严重腐败现象。整体性腐败是统治集团彻底发生变异的标志。整体性腐败往往发生于统治末期,发生整体性腐败的统治集团从表面上看似乎十分强大自信,其牢牢控制国家机器,把持舆论工具,不承认也不允
许人民抨击其腐败的本质,然而这正是其行将崩溃前的垂死挣扎的表现,其统治结束的日子已为时不远。
后记对中国人民来说,2008年是特别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们经历了太沉重的苦难和太多的挫折。当年初突降的一场大雪阻断了在外忙碌了一年的旅人回家团圆的迢迢之路;当3·14雪域高原熊熊燃烧的火焰夺去数个如花少女的生命;当奥运火炬传递在巴黎于众目睽睽之下遭到抢夺和阻挡;当5·12汶川地震以惊人的破坏力,在我们眼前夺走了近10万亲人的生命,其中有近2万是豆蔻年华的青春少年;当嗷嗷待哺的婴儿因饮用添加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的牛奶而痛苦挣扎,甚至命丧黄泉;当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中国面临企业停工,工人面临失业……所有这一切都使我们叹息、愤怒、错愕,心中充满了悲伤和同情。但历史证明,中国是不会在灾难面前屈服的,多难兴邦。
这一年,我们也获得了硕果累累的丰收,因胜利而内心充满喜悦。5·12地震时,中国人民焕发出来的团结精神和人性光芒不仅使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认识了中国人民,也使甚嚣尘上的诋毁和谩骂瞬间销声匿迹;8月,奥运的旗帜在北京的上空高高飘扬,中国迎来世界高朋满座,百年奥运梦想成真。8月,北京夜晚上空由南向北、灿烂夺目的28个焰火脚印,展现了中国人民是怎样从苦难中挺立和不屈不挠,一步步走向胜利的历程。8月,北京的微笑同时也让全世界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宽容、伟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