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

分類: 图书,法律,行政法,行政法令,青少年法,
品牌: 柳华文
基本信息·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页码:30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9787208087446
·条形码:9787208087446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读者对象:广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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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内容简介:促进弱势儿童的权利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国内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评析、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和支持行动、模式的分析报告、保护弱势儿童的权利——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儿童安康与权利保护、中国残疾儿童权益保障立法及法律实施状况、中国儿童的出生登记:现状、影响因素、促进政策和实践、有关女童性侵害的若干认识误区——以奸淫幼女案件报道为例、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研究等。
编辑推荐《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序
促进弱势儿童的权利保护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国内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评析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和支持行动
模式的分析报告
保护弱势儿童的权利——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
儿童安康与权利保护
中国残疾儿童权益保障立法及法律实施状况
中国儿童的出生登记:现状、影响因素、促进政策和实践
有关女童性侵害的若干认识误区——以奸淫幼女案件报道为例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研究
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
离婚背景下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
昆明市盘龙区推行“司法分流”的探索——“盘龙模式”的未成年人保护
在中国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儿童保护机制
儿童权利与关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思考
儿童拐卖预防机制探讨
促进弱势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以扬州集群帮扶模式为例
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
附录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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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你们说我们是未来,我们也是现在。”这是笔者2008年11月在香港听到的一句儿童自创歌曲的歌词。清脆的童音打动了很多人。
谈到儿童,成年人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这种着眼于将来的判断并没有错,但是我们面对儿童时,不能忘记他们在童年特有的身心特点和需要,我们要尊重他们作为儿童的独立人格。肯定童年的独立和自在价值,这是正确对待儿童的重要基础,这又何尝不是对待个人的科学发展观?
谈到儿童,人们脑海里浮现出来的可能是一位或者多位活泼可爱的儿童形象,可能是婴儿,也可能是小学生,少数人想到的是中学生、特别是高中生。其实,儿童这一概念涵盖的人群是多样的,在年龄段上包括了18周岁以下的婴儿、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在生存状况上包括了茁壮成长、聪明伶俐的孩子,当然也包括为贫穷所困、为病痛所折磨或者淘气甚至触法的儿童。将列夫·托尔斯泰所说的“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用来形容儿童的处境也是很贴切的。社会中存在的儿童的状况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样和复杂。
保护儿童,这是国内外和古往今来都能达成的一个共识,而其内涵在不断地演进。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为核心,倡导新的儿童观,还倡导非歧视、儿童参与和儿童最大限度的生存与发展等基本原则。自此,“儿童权利是人权”的口号更加响亮,保护儿童就在道德和人道等考量之外,增加了新的视角,流人了新的力量。
2004年开始,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文摘插图: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儿童权利公约》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提出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进步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此,国家当局在作出涉及儿童的决定时,均应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原则针对法院、行政当局、立法机构、公私社会福利机构的决定。
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中,这一原则被首次提出,是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破性的进步。宣言在原则二中使用了这个概念:“儿童应该享有特殊保护,法律和其他规定应该给予儿童机会和措施,以使他们能够在一个自由尊严的生活环境中以一种健康和正常的方式获得身体、智力、道德、精神和社会发展。为此目的所进行的立法,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首要考虑。”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解释为,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一种首要考虑,并且将这一原则与《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第6条规定的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原则和第12条规定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共同确定为公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出版的《人权概况介绍》如此评价该原则:“这当然是《公约》的一项根本信息,要落实该原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刚是根本性和总体性的指导原则
公约起草组没有进一步就何为“最大利益”进行界定,儿童保护委员会也没有就在总体上或就某种特殊情形下何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判断标准,只是强调在具体问题上,将其作为公约的总体价值或原则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