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侵权与赔偿,
品牌: 谢鸿飞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41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9787503699092
·条形码:978750369909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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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是《欧洲侵权法原则》的条文及其解释:二是制定《原则》的基础,即各国侵权法制专题比较研究丛书。专题涉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中的几个最重要因素.如违法性、因果关系、严格责任、损害和损害赔偿等。专题丛书都以问题为中心。各国作者针对问卷表的问题,结合本国的通说、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回答。主编在国别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比较报告,指出各国的异同.为草案相关主题的拟定提供基础。
编辑推荐《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
目录
损害赔偿法问卷表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国别报告
奥地利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比利时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英国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法国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德国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希腊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意大利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荷兰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南非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美国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比较报告
损害赔偿法的比较报告
第一部分 损害赔偿法的一般问题
第二部分 案例
索引
译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大陆法系的学者提及民法典时,指向的不仅是一部法律,而且是一个伟大的传统;对法国民众而言,拿破仑民法典几乎就是民族史诗。这既因为民法典是所有法典中难度最大、最抽象的,也因为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标志。尽管如此,千禧年前后,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还是有两个重要变化。其一是诸多重要民法典都做了修订或调整。其重要者,如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翻新;瑞士联邦司法部1999年提出的《修订与统一责任法的联邦立法草案》f Vorentwurf zu einem。Bundesgesetz tiber die Revision undVereinheitlichung des Haftpflichtrechts);2001年11月德国民法的现代化改革及之前的家庭法改革;2004年日本民法典的修订;奥地利司法部2005年6月公布的学者草案《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Der Entwurf eines neuen osterreichischen Schadenersatzrechts)等。其二是民法典的起草,其代表当然是我泱泱中华启动了民法典的浩大工程。在主权国家之外,最令人瞩目的当属欧盟的统一民法典项目。欧盟的诞生无疑既是政治、经济事件,也是观念事件。它对民族国家、公民身份、主权等观念及其实践都影响深远(看看哈贝马斯有关欧盟宪法的诸多文章吧)。欧洲议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通过两个关于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决议,这再次印证了民法典与政治的高度相关性。历史上,《拿破仑法典》是法国革命的璀璨皇冠,《意大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出台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民族国家统一。
文摘(2)合同法的目的①主要目的:违约救济
[3]原则上,违约制裁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在某些情形,实际履行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害时,还可以并用金钱赔偿。但若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负金钱赔偿责任。合同义务是支付金钱的,当事人迟延支付应赔偿法定利息。
[4]在双务合同情形,守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
28要解除合同就必须证明对方是过错违约。违约方的过错是否严重到可以合理地解除合同的程度,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发生溯及效力(即回到合同尚未订立的情形),除非溯及是不可能的,或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5]此外,在双务合同中,如果违约方(请求权人)不履行合同有过错,他要求守约方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除外),守约方可以提出履行抗辩,等待违约方履行后才履行。此时,合同不能解除。合同只是在对方履行义务前发生中止效力。②违约救济的一些特性
[6]违约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和损害与侵权法适用类似原则。因此,我们可以简要指出违约救济的全部特性。①
[7]在可赔偿损害方面,合同法与侵权法存在一些差别。虽然侵权法对此没有作特别规定,但《民法典》对违约救济则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后记与刑法分为犯罪与刑罚两部分类似,侵权法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侵权行为(行为论)和损害赔偿(责任论)。本书题为,本意为“损害赔偿(金)”。但要讨论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什么是可赔偿的损害,本书也有相当篇幅讨论损害。而且,侵权法历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损害类型的扩张,迄今尚未止歇,如意大利的“生物学损害”。本书问卷表也专门提到了“大规模侵权”和“生态损害”等。扩大可赔偿的损害类型,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体现侵权法在权利保护与活动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基于上述理由,我将本书的标题翻译为“损害与损害赔偿”。
本书以问卷开始。问卷主要围绕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三个领域。10个国家各国作者结合问卷表,从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出发,对本国损害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做了简明扼要的综述。
各国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都是完全赔偿。要实现这一目的,界定可赔偿的损害和制定详尽的损害评定规则是两个核心环节。本书涉及我国侵权法很少关注的问题,如机会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计算、使用损失的计算、损益相抵的限度等。其中,对我们启发最大的也许是各国损害赔偿评定与计算的一套精细规则。如对终身残疾者进行一次性赔偿时,如何处理提前获得未来收入赔偿的折扣及赔偿额与通货膨胀的关系,英国法可谓煞费苦心;在计算汽车不能使用的损失时按照车型车况,德国法制定了赔偿价目表,这种标准化的努力也体现在法国等的精神损害赔偿表格中。……这些繁复的计算方法向来为我国法学研究忽视,也许是因为觉得它过于精细,把温暖的人文简化成了一堆冰冷的数字。但如果法学还是一门“科学”的话,这种“数学心灵”就本应是法学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