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们有理由就中小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得的公平性、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对合肥三洋提出质疑。实际上,法律法规对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与披露范围,涉及重大敏感事项时公司有义务立刻发布临时报告等,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而合肥三洋这么做,已经涉嫌信息披露上的违法违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41条分别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而《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2008年7月,合肥三洋董事长曾高调宣布公司三年规划,不久,合肥三洋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因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新闻发布形式披露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认真整改。然而这一次,合肥三洋又掉进了同一条河里。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依《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