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法:人肉搜索关乎公益即合法
修改前草案规定若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个人资料即违法,面临牢狱之灾或20万新台币罚款
南都讯 首席记者韩福东 实习生何淑贤前日,在台湾引发轩然大波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完成三读程序,获得通过。为使新闻自由不受冲击,此前争议焦点“媒体免告知条款”被恢复;而网上“人肉搜索”是否合法,要看搜索个案是否符合公益。(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据“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吕学樟向南都记者介绍,台湾1995年制定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2007年前后,因互联网和电信业普及,很多个人资料通过网络或被手机销售商私下贩卖,原来的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修法的要求遂被提上日程,名称简化为《个人资料保护法》。
焦点:“民代”是否可免告知义务
2008年2月,台湾民进党执政期间,“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明确规定大众传播事业者基于新闻报道之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可以免告知当事人。该版本参考了1995年欧盟资料保护指令及德、日等国《个资法》。
是年5月,“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委员”谢国梁提出另一修法版本。“我认为,民意代表也应该和媒体一样有免告知义务。”谢国梁对南都记者说,他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的主要差异在于多了民意代表免告知权。该月,“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开始审议这两个版本。
“民进党对民代爆料免告知部分很有意见。”吕学樟说,因为邱毅等国民党籍民意代表在陈水扁案中,多次在媒体爆料揭弊,其间也公开相关人账单等个人资料,故民进党很多人反对此一条款。媒体免告知条款也引发很大争议,“因为台湾的狗仔和爆料文化很多,为了防范其中的弊病,主管机关‘法务部’等在和我们审议协商的时候,就把媒体和民代的免告知条款拿掉了。”
此外,个人在博客上传他人合照或公布影片的限制也被放宽,法案原规定涉及的所有相关人都要告知,现改为“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未与其他个人数据结合之影音数据”,不需当事人同意。吕学樟对此解释说,原规定在执行上会存在问题,而且现实中也不需要这么严格执行,譬如团体照,在照相时相关人都已同意,上传博客时不需逐一告知。
今年4月20日,“立法院”对该案二读通过,结果遭到媒体的大范围抨击。
因为若法例通过,未来媒体新闻报道涉及个人相关资料,须先告知当事人;而民众如果没经过当事人同意,在网上贴别人的照片,或是通过第三人要他人电话、M SN,甚至网上“人肉搜索”,都属违法,而违法者要被关两年或是罚款20万元新台币。有媒体称该法可能是“拿大炮打小鸟”,徒增民众纷扰。
争议所及,甚至于台湾当局都发布声明称:有关此次个人数据保护的争议,是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两种基本人权的冲突;公众人物以外的一般民众,其个人隐私权应被严格保护,但对于此次修法可能对新闻自由造成过度限制,“行政”与“立法”部门应考虑通过适当程序,采取适当做法,化解疑虑。
人肉搜索要符合公众利益
前日三读通过的法案,相关条款则恢复至“行政院版本”——— 媒体可免告知,而民代爆料则无此规定。谢国梁说,民意代表在院会等场合发言时,有“宪法”规定的免责权,他本来是想进一步扩大民代的免责权,虽然未被采纳,但对民代的影响不大。吕学樟也表示,为保护新闻自由,媒体虽然有免告知义务,但不意味着可以漫无节制,人们有“知的权利”,但也要“知的正确”,一定要符合公益原则。至于公益的范围,“我们将责成‘法务部’在制定细则的时候规定清楚”。
至于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肉搜索,并无太大争议,合法与否主要看个案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台“法务部”举例说,如这几天网上流传中年男子要幼童吸烟的影片,因已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人肉搜索并不违法;但如年轻男女在公交车上磨蹭的影片,与公益无关,人肉搜索男女主角就可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