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是限制“网络监督”还是避免“网络暴力”
□网络人肉搜索被立法限制,引起广泛议论。
□晨报记者 李东华 关健
自昨天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新法首次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被侵权者有权要求删帖。此新规迅速在网民中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新法的颁布能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减少“海运女”等类似事件的发生;但另有部分网友则提出,这部法律的实施是否会限制草根阶层对贪腐的网络监督,类似“天价烟”、“局长香艳日记”等通过人肉搜索进行网络监督的情况是否还能进行,一时间成为网友争论的焦点。
界定侵权搜索较难
是否还能通过人肉搜索来进行网络监督?这是不少网友在获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后的疑问。回顾过往,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广西“香艳日记”处长韩峰等官员的隐私都是在网友的群力之下被公布于众的,对腐败官员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网络监督的进行。网友担心,失去人肉搜索这把监督利器,公共利益将会受到影响;问题官员的心中也不再会有“网络恐惧”,从而出现更多漏网之鱼。
部分网友认为,正是因为公众在面对问题官员时别无他策,来自草根阶层的“人肉”力量才显得尤为有效和宝贵。此外,网民对侵权的界定问题也提出了疑问:是所有的人肉搜索都涉嫌侵权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人肉搜索又应当如何界定呢?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对人肉搜索的法律限制将是网络的“理性回归”。近日,江西省防总官员平其俊在接受央视采访介绍汛情时套话连篇,引起网友不满。央视某主持人随后在微博中曝料称,平其俊遭“人肉”,正常生活被扰乱。有网友对此发问,难道就可以打着正义的旗号随意侵犯他人的生活?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执行主席贾卧龙在其微博中表示:“网络言论虽然应是自由的,但不能是无序的。近年来人肉搜索及网络被死亡等暴力事件频出,一些人为了所谓的言论自由却公然侵犯别人的自由。在抵触反对暴力的同时,过度放纵的网络环境正在滋生出一种更畸形的暴力。”网友“大鼻san猫”则断言:“当网络力量被滥用的时候,网民就变成了暴民。”他们所说的直指最近在网络中频现的“海运女”等类似事件。
昨天,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内地研究《侵权责任法》时间最长的学者,也是该法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他认为《侵权责任法》不会影响到网络的言论自由。而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贺强律师则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网站的转帖对自己是侵权,那网站就有义务进行删除或屏蔽。
只有侵权言论才会被追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是被侵权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其当然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条的出台是否会影响到网络的言论自由,杨立新表示,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网站自行发布的信息。第一,网站在明知道用户侵权,如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及时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所谓“及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的适当时间内,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
记者提出,对于“及时”的规定,责任法中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如24小时之内等,应如何判决?杨立新说,一个法律,不可能去作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否构成及时,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例如技术上的可能性与难度具体分析确定。
杨立新认为,该条规定是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只有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不能违反法律
网络力量的强大已被公认。一方面,广西烟草专卖局处长韩峰等人都是因为网络舆论的揭露和穷追猛打而身败名裂。但另一方面,“艳照门”、“海运女”等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带来严重伤害。新法出台后,网民如再曝贪官,是否也算侵权呢?
贺强表示: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式,一种方法,一种技术,是在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结合的产物,并不是说这种搜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或者就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人肉搜索中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贺强认为,不管是名人、高官或是普通人,他们都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新法中并未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如果当事人认为网站的转帖对自己是侵权,那网站就有义务进行删除或屏蔽。
记者问,如有人被偷拍到不雅照片并上传网站,该如何认定网站责任?贺强解释,偷拍不雅照本身即属于禁止传播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登其照片时即应当知道该照片不能进行传播,无论是否接到当事人的通知都应及时删除或屏蔽,否则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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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亚红)